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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科学技术普及专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4-09-15 来源: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作者:佚名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青海省科学技术普及专项管理,推动青海省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青海省全民素质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由总则、支持范围、申报与立项、实施管理、验收、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附则7章19条组成。

  三、关键问题解读

  (一)什么是青海省科学技术普及专项项目?

  指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围绕全省公民科学素质提升、科技资源科普化、科普阵地建设和基层科普能力提升,以及开展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的科普活动等,由省科技厅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普及项目。

  (二)哪些工作是专项的支持范围?

  1、系列科普活动。支持开展青海省科技活动周主会场和分会场活动、青海省科普讲解大赛、青海省科普微视频和优秀科普作品评选、青海省科学实验展演汇演大赛、青海省科普统计调查工作及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安排的其他科普活动。

  2、基于省科普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开展的省级层面科普工作。支持推进全省优质科普资源共享共用,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合作开展具有品牌效应的科普活动。

  3、基层科普能力建设。支持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围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开展具有地区特色的科普活动。

  4、省级科研类科普基地能力提升。支持已认定的省级科研类科普基地开展科普基础设施和展陈改造提升、创新科技传播、科普资源挖掘和融合、科普交流与合作、科普人才培养等。

  5、科技资源科普化。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等利用科技资源开展科普工作,进行科普宣传,开发科普资源,推动与传媒、专业科普组织合作,普及相关科技成果。

  (三)项目的申报主体是哪些?

  1、系列科普活动的申报主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策划全省大型活动能力的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中央驻青非独立法人企业,以及其他具备科普活动组织能力的单位等。

  2、基于省科普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开展的省级层面科普活动的申报主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开展省级层面科普工作能力的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中央驻青非独立法人企业,以及其他具备科普工作能力的单位等。

  3、基层科普能力建设项目的申报主体是市州科技主管部门。

  4、省级科研类科普基地能力提升项目的申报主体是已认定的省级科研类科普基地。

  5、科技资源科普化的申报主体是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等具有开展科普工作能力的单位。

  (四)项目申报和立项有哪些程序?

  1、发布指南: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普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重点发布指南。

  2、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填写项目申报书,提交相关材料。

  3、项目评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结合年度专项预算,按立项程序下达项目计划。

  4、合同签订:项目申报单位与省科技厅签订项目合同书,约定项目任务、考核目标及经费预算。

  (五)项目实施期限

  系列科普活动实施期限根据活动要求确定,基层科普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其他科普专项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六)项目验收要求

  系列科普活动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以提交活动总结、财务决算报告和相关活动材料的方式进行验收;其他科普专项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书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和相关验收材料,省科技厅组织专家验收。

  (七)哪些情况验收结论不合格?

  超过合同规定执行期限3个月以上未完成任务,并未申请延期的;合同约定的考核指标完成率不到80%;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财务验收未通过的;违反《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八)项目验收不合格如何处理?

  项目验收不合格导致项目终止的,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其他原因导致项目终止的,依照有关规定视情况轻重采取责令整改、追回不合理支出和剩余经费或全额专项资金等措施。

  (九)专项资金如何使用?

  项目以事前补助方式进行资助,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业务费、劳务费、设备费和竞赛活动中颁发的奖金、制作奖牌和证书等费用,其中,设备费不得超过总资助经费的30%,不得列支间接费用。


原文链接:https://kjt.qinghai.gov.cn/content/info/id/10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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