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四类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时间:2021-03-19 来源: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作者:佚名
云应急办函〔2020〕62号
各州、市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应急明电〔2020〕6号)和近期应急管理部视频培训调度会要求,进一步夯实企业安全基础,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决定于2020年8月至2022年12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粉尘涉爆和涉有限空间作业四类工贸企业(以下简称“四类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突出四类企业25项重点执法内容,严厉打击一批违法行为,处罚一批违法企业,推动部分企业解决不会查、不想查、不认真查的问题;提升基层执法人员能力和企业安全生产自主管理水平,督促和引导企业主动消除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执法内容(一)钢铁企业1.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4.钢水铸造(连铸、模铸)流程未规范设置钢水罐、溢流槽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6.高炉、转炉、连铸、加热炉和煤气柜等煤气区域的有人值守的主控室、操作室和人员休息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以及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7.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隔断装置和吹扫设施。
8.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依据《关于发布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共涉及10项)。
(二)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1.固定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式锁紧装置;倾动熔炼炉控制系统未与铸造系统联锁,未实现自动控流。
2.固定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未配置液位传感器、报警装置,液位传感器未与流槽紧急排放口的自动切断阀实现联锁。
3.存放铝锭的地面存在潮湿,熔炼炉、保温炉及铸造等作业场所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深井铸造结晶器等水冷元件的冷却水系统未配置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铝水紧急排放口和紧急切断阀联锁,未与倾动熔炼炉控制系统联锁。
5.铝水铸造流程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
6.钢丝卷扬系统引锭盘托架钢丝绳未定期检查和更换,卷扬系统未设置应急电源;液压铸造系统未设置手动泄压系统。
7.铸造车间现场未严格控制人数,未控制非生产人员进入。
(三)粉尘涉爆企业1.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2.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3.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5.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6.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四)涉有限空间作业企业1.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
2.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安全绳、呼吸防护等劳动防护用品。
4.未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
三、任务分工各州(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涉爆粉尘作业人员30人以上(含30人)的粉尘涉爆企业以及上述企业涉及的有限空间作业的专项执法,并对县(市、区)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四类企业对标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除州(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以外的所有粉尘涉爆企业和涉有限空间作业企业开展专项执法。省应急管理厅将适时对部分重点州(市)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对重点企业进行抽查。
四、时间安排2020年12月31日前,四类企业要分别对照相应的执法内容全面自查自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隐患整改的,在采取可靠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可向属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各州(市)应急管理部门于2021年6月30日前,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于2022年11月30日前,要按照任务分工完成全覆盖专项执法工作。专项执法行动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各州(市)应急管理部门于2022年12月31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执法处。
五、工作要求(一)摸清企业底数。各地要在近年开展的工贸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核对,加大排查工作力度,全面、准确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的基本情况,为专项执法工作顺利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及时统筹安排。各地要把此项工作与全省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细化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等,确保工作有力有序推进。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四类企业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实。
(三)严格规范执法。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专项执法行动中,要严格按照执法内容开展执法,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企业及时、彻底整改事故隐患,坚决杜绝“以罚代改”;对无法保障安全生产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创新执法方式。要创新执法方式,做到执法与服务结合,开展“说理式执法”,创造公平公正规范透明的执法环境,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执法过程中,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要在场;要向企业主要负责人讲解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督促其履职尽责,主动整改消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通过规范文明执法,进一步树立安全生产执法的威信,形成执法的强大威慑力,推动企业安全发展。
(五)做好宣传曝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专项执法行动宣传工作,充分运用网站、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媒体,大力宣传正面典型、曝光反面典型。同时,要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形成安全生产严格执法高压态势。
(六)按时报送信息。有关企业每月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要向属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报送1次自查自改进展情况;州、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送1次《四类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七)严格工作纪律。所有参与执法专项行动的工作人员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要深入基层现场,坚持原则,敢于发现问题、指出问题,要敢于动真碰硬,务求实效,全面提升执法水平。
附件:四类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2020年8月17日
(联系人:陶尤军,联系电话及传真:0871-68013911,电子邮箱:ynsyjtzfc@163.com)
原文链接:http://yjglt.yn.gov.cn/nsjg/aqsczfc/202008/t20200819_10215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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