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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中期评估的通知

时间:2025-09-17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作者:佚名

  

  

  各项目承担单位和推荐单位: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新科规〔2024〕2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2〕8号)等有关规定要求,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开展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中期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2023年立项的执行期为3~4年,且财政支持资金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具体项目清单请登录“新疆·科技计划管理公共服务平台”查看(https://kjgl.tianshanzw.cn:8082/web/index/index.html)。

  二、评估时间

  项目承担单位于9月10日前报送中期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自治区科技厅将于10月底前完成中期评估工作。

  三、评估内容

  主要包括:计划进度推进情况;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标志性成果情况;创新成果应用示范和产业化情况;创新基地、创新团队和人才队伍建设情况;项目资金到位、落实与使用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情况;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等。

  四、评估方法

  中期评估采用会议评估和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为乌鲁木齐市的项目,采用会议评估方式进行。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为地州市的项目,采取现场评估的方式进行。各项目会议评估和现场评估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评估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中期评估情况是项目继续实施和再拨付资金的重要依据,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中期评估准备工作。

  (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和项目(课题)负责人要本着实事求是、诚实守信、认真负责的态度,总结凝练项目(课题)执行情况;对照项目(课题)任务书,梳理项目(课题)技术、财务、组织管理等文档资料,形成项目(课题)档案。

  (三)推荐单位要加强督促指导,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做好中期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的审核工作,配合做好现场评估的准备工作。

  (四)会议评估或现场评估中,原则上应由项目(课题)负责人进行项目(课题)实施情况汇报,并提供阶段任务、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的相关原始印证材料。

  (五)中期评估纸质材料包含《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中期自评估报告》以及要求的“必备佐证材料”,一式五份报自治区科技项目服务中心。“非必备佐证材料”由项目组在会议评估或现场评估时提供原始资料,以便专家查证。

  (六)中期评估工作中,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完备,造成专家组无法作出评估结论的,评估结果一律为“差”。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自治区科技项目服务中心

  赵晓锋  0991-3835967,18999988625

  纵瑞奇  0991-3337017,13999871266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科学一街328号自治区科技项目服务中心

  邮编:830011

  

  

  

                                                                      自治区科技厅

                                                                     2025年8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kjt.xinjiang.gov.cn/kjt/c100264/202508/c954f73bd6814ef9989adef95defb48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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