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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

时间:2021-04-09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为深入贯彻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主动服务“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持续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积极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一、全面公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全面梳理厅本级行政权力事项,完善行政权责清单,对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在厅政府网站公布,切实增强行政权力事项透明度。进一步完善涉企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申报材料清单、办理流程、承办部门、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通过厅政府网站一次性告知,为企业办理审批事项提供便利。


  
  


  
  二、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


  
  加强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的管理,配齐配强工作力量,落实首席代表负责制,建立完善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管理机制,统筹推进厅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工作。加强“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优化流程、简化程序,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规范化。深入落实《自治区全面推行“蒙速办”“一网办”工作实施方案》,推进线上线下政务服务流程再造、数据共享,形成一网受理、协同办理、综合管理的服务体系。加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培训,通过线上答疑、线下帮扶的方式,加大对企业项目申报、资金使用等方面的技术指导,提升企业申报项目积极性和申报成功率。


  
  


  
  三、提升行政审批效能


  
  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内有关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豁免备案、环评报告书(表)告知承诺制审批等措施。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外无环评。调整非辐射类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优化审批工作流程,修订内部审查程序,不断提升审批效能。拓展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使用功能,推动环评审批进度“可视化”。核与辐射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再进行受理公示,只进行批复公示;涉及核与辐射的疫情防控项目和国家、自治区重大项目,确需紧急办理的,可先批准、后履行审批手续;符合条件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和延续申请,实行即时办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和危废经营许可证核发实行线上电子系统受理和办结。


  
  


  
  四、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服务


  
  制定实施《自治区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规划环评质量监管工作方案(2021-2023年)》,推进环评编制质量和管理效能“双提升”。对技术文件编制质量存在质量问题的编制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和失信记分,切实发挥警示效果。加强建设单位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帮扶指导,制定出台《建设单位开展自主环境保护验收指引》,引导企业规范有序开展自主验收工作,推动建设项目早日投产运行。


  
  


  
  五、改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方式方法


  
  将地方在督察进驻期间的“一刀切”等突出问题作为督察重点,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坚决避免集中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对环保“一刀切”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在例行督察进驻期间,对每个旗县下沉督察原则上不超过3天,1个企业只查1次。不搞拉网式排查,加强无人机航拍、云地图等新技术手段的运用,通过暗查暗访、无人机航拍、在线监控核查、不打招呼直奔现场等形式对企业进行检查,减少实地检查频次时间,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规范生态环境执法监管


  
  将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各类检查事项统一纳入综合执法行动,实施合并检查,做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大力推进非现场执法,运用在线监控、视频监控、大数据等科技手段,提高执法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压减现场执法检查频次,对被检查单位“无事不扰”。建立实施常态化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制度,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正面清单内的企业原则上只开展非现场监管,在一定时期内免除现场检查;细化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减免处罚的情形和程序,对主动报告、妥善处置、未造成污染后果的,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除国家部署的专项检查外,对各类排污企业原则上一年只开展一次现场执法检查,坚决杜绝重复检查、多头执法。


  
  


  
  七、严肃纪律规矩


  
  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严禁违反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严禁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严禁向监管对象指定或推荐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及人员,严禁为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的涉企会议、培训等营利性活动出具文件或提供联系方式,严禁为中介机构向企业推销产品、书籍、资料等经济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认真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杜绝在政务服务中吃拿卡要、“雁过拔毛”、效能低下、超期办结等突出问题,营造“亲”“清”的政商关系。


  
  


  
  《通知》要求,厅系统各处室、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意义,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实,破除思想障碍,革除作风顽疾,净化政治生态,推动营商环境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各盟市生态环境局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台相应措施,全力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任务落地落实,让企业和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成效和变化。


  
  


  
  


  
  



原文链接:http://sthjt.nmg.gov.cn/dtxx/qqhb/202104/t20210406_16285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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