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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冶金工贸行业实行分类分级监管

时间:2021-04-09 来源: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作者:佚名

  

  为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建立高效有序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日前,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山西省冶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全省冶金工贸行业实行分类分级监管。

  《办法》规定,冶金工贸行业分类分级范围包括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行业企业。监管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综合考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风险灾害程度、生产布局、装备工艺、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人员素质、生产建设现状等因素,将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从高到低依次分为A、B、C、D四类(A类为重大风险、B类为较大风险、C类为一般风险、D类为低风险)。其中,生产工艺涉及金属冶炼、高温熔融金融吊运(浇注)、工业煤气生产(使用)、空分装置、爆炸性粉尘、涉氨制冷等行业领域,以及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起评等级为B类,其他企业起评等级为C类。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实行动态管理,一般采用逐级升降的形式。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给予降低的,原则上一年内只能降低一次;被给予上调的,一年内不得予以降低。

  《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未发生导致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对其安全生产风险予以降低一类。相关条件包括:本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提高一级的(金属冶炼企业初次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除外);获得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风险予以上调一类。相关条件包括:当年发生导致人员重伤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其他应当上调风险情形的。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风险直接上调为A类。相关条件包括:发生导致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对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或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办法》规定,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经济属性和生产规模等要素进行分级。由省级监管部门负责中央驻晋企业(分公司、子公司)、省属重点企业(总公司)的安全监管;市级监管部门负责中央驻晋企业(分公司、子公司)所属各生产单元、省属重点企业所属各生产单元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监管;县级监管部门负责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

  其中,对A类生产经营单位实行重点盯守,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未落实整改措施不得生产作业;对B类生产经营单位实行重点监管,原则上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C类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日常监管,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D类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服务指导,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制定本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要对职责范围内的监管对象确定不同类别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频次,加强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频次不得低于最低频次。

  

  


原文链接:http://yjt.shanxi.gov.cn/web/ywdt/gzdt/content/268d255a-7524-485e-a7e2-12be36d99cf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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