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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首获司法确认

时间:2021-04-20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日前,根据申请人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祝某和涡阳县丹城镇人民政府共同申请,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确认申请人之间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合法、有效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本案系亳州市首例生态环境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

  

  2020年8月10日,亳州市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根据市热线办转办线索调查发现,祝某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涡阳县某公司内经营废旧电瓶提炼厂,用废旧铅酸蓄电池炼制铅块。经专家鉴定评估,祝某非法处置的废旧铅酸蓄电池的废物性质为危险废物,非法冶炼行为对周边排水沟水质和厂区门口部分土壤造成了损害,依法符合因生态环境遭受破坏,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经亳州市政府同意,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程序,并于2021年2月8日与祝某和涡阳县丹城镇人民政府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协议约定,祝某赔偿生态恢复费用19.79万元,由亳州市生态环境局指定亳州市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修复完成后,亳州市生态环境局指定亳州市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对受损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同时,祝某赔偿应急处置(监测)费用10万元,事务性费用3万元。

  

  亳州中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达成的磋商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最终裁定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与祝某、涡阳县丹城镇人民政府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该案是一起非法冶炼废旧铅酸蓄电池造成环境污染,适用磋商制度追究环境侵权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件,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的支持与确认,是亳州市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用法治手段护航绿水青山,全面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开端。

  


原文链接:http://sthjt.ah.gov.cn/hbzx/gzdt/sxdt/1203375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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