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中院开庭审理全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时间:2021-05-26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2021年5月11日下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局诉被告张某、童某、王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对该案支持起诉。来自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工作人员、全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的相关工作人员共四十余人旁听了此次庭审。
该案被告张某、童某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目前在监狱服刑,上海三中院采取视频连线的方式进行远程庭审,原告、支持起诉人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法庭现场参加庭审。上海三中院副院长俞秋玮担任审判长,原告奉贤区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史新锋作为原告方负责人出庭。
本案系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来全市法院受理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根据该《规定》第一条规定,奉贤区生态环境局经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指定,负责本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出庭支持起诉。
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和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三被告违法从事金属零件电镀业务,并将含镍废水直接排入渗井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奉贤区生态环境局认为,三被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具有明显关联性,严重损害了案涉地区的生态环境。该局就被告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所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鉴定评估费用及修复费用等与三被告进行磋商,但磋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上述费用。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认为,三被告违反规定,非法排放工业废液,共同实施了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支持奉贤区生态环境局对三被告提起诉讼。
庭审中,合议庭结合庭前会议证据交换的情况,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审查,各方充分发表了意见。案件将择期进行宣判。
小知识
2017年底,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省级或市地级政府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赔偿相关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2020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写入《民法典》,为制度推行提供了法律支撑。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以磋商为前置程序。赔偿权利人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上海第三中院)
原文链接:https://sthj.sh.gov.cn/hbzhywpt1272/hbzhywpt1158/20210520/0f3387c06c0a483594d78dc0f82602d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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