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中的法律问题
时间:2021-05-26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作者:佚名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中的法律问题,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是由《婚姻法》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三个司法解释予以调整。
《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实施后,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中的法律问题的规定做了较大调整。
一、父母为子女婚前出资买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一)明确赠与
父母为子女婚前出资买房的,并登记在子女一个人名下的,如果有明确书面或口头赠与的意思表示,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子女具有完全处分权。
如果父母为子女结婚,明确赠与欲结婚双方的话,应当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如果是出资系金钱赠与,从交付之日起,赠与的金钱就为欲结婚双方所有。
(二)赠与不明
如果没有明确的赠与的意思表示(证据),但登记在子女一个人名下的,该房产应视为父母与子女共同共有。因为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对外人而言,房产为子女个人财产,子女具有完全处分权,但父母对于房屋出售的受益部分享有请求权。
因为我国不动产登记实行公示公信原则。《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三)出资为借款
如果父母为子女出资作为借款的话,父母对房子不享有任何权利,仅仅享有对借款的请求权。
但需要指出的是,在父母一方主张为借款的情况下,应当由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此点很重要)。
就民情而言,父母的辛苦都是为了孩子,所以大多数的父母都认为是赠与给子女的。除非子女不当滥用处分时,很少有父母会出面主张自己部分的权益的。
二、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买房
实践中的情形非常复杂,有借款的情形,也有赠与的情形;有只赠与一方的,也有赠与双方的。更有开始赠与双方,但子女婚姻破裂时,又否认赠与双方,或者说赠与一方,或者说并非赠与,而系借款性质。这不仅涉及到实体权利的认定,还是涉及到诉讼法的证据适用规则。
(一)约定优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现在的婚姻越来越像契约了,所以法律首先遵从双方子女及其出资父母之间的民事约定。现实中,很多父母有约定的强烈意思,但无约定的具体表示。可能会为了面子,怕伤感情。殊不知,发生争议后的争夺更加残酷。
(二)法定方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所得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明确的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之归夫妻一方,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实践中父母与子女之间一般并没有书面赠与合同或遗嘱,子女离婚时,对于是否存在口头的赠与合同以及赠与合同的内容,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根据民事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如果不能拿出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之情形,法律上就只能认定为双方共同财产,从而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产生离婚分割的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在一方父母全资并且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能否认定为父母确定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司法实践认定不一,争议更大。
法谚道,感情是靠不住的,约定是最可靠的。
很多时候,事前的一纸约定(声明),能省却多少的事后纷争。
原文链接:http://yjglt.nmg.gov.cn/yjt_index/policiesRegulations/policyElucidation/202105/t20210525_15960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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