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2021年度第一次专项检查督导工作
时间:2021-05-26 来源:上海应急管理局 作者:佚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应急管理部统一部署要求,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市消防救援总队,于5月14日至6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专项检查督导工作。
工作目标
通过本次专项检查督导,进一步实现“两全面,一完善”,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检查督导全面覆盖,检查督导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全面挂牌督办整治,巩固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消地协同”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实现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实,各类安全措施有效推进,排查隐患问题有效整改,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提升。
检查阶段
按照企业自查、现场检查、整改督查三个环节进行推进。
●6月10日前完成集中现场检查督导;
●6月30日前完成前期检查发现隐患问题的督办整治。
检查范围
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带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
重点检查部位为重大危险源罐区和储存仓库。
检查内容
四大方面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三年行动整治任务进展情况
●隐患问题整改和举一反三情况
17项检查要点
一、企业是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二、危险化学品储罐是否存在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等问题。
三、危险化学品储罐安全阀、切断阀、泄压排放系统和冷却降温设施是否完好且正常投用。
四、危险化学品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是否投用,重要参数是否能够远传和连续记录。
五、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是否存在浮盘落底现象。
六、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是否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是否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七、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是否能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和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八、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是否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九、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是否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十、危险化学品罐区库房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值班操作人员是否会熟练使用;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泡沫泵房是否正常运行。
十一、是否存在未进行气体检测和办理作业许可证,在油气罐区动火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是否使用未经培训合格人员和无相关资质承包商进入油气罐区作业;是否存在未经许可的机动车辆及外来人员进入罐区。
十二、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是否正常投用,视频监控系统是否24小时处于正常投用状态。
十三、是否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是否存在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现象。
十四、应急处置预案是否实用有效,是否定期应急演练并总结改进。
十五、储罐防火间距、防火堤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灭火药剂储备是否满足救援需要。
十六、企业专职消防队、工艺处置队是否组织实战训练和联合演练,建立完善应急处置联动机制。
十七、企业是否明确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并落实安全包保责任。
检查模式
为确保本次专项督查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市级应急和消防部门成立联动工作办公室,组建实地检查组、信息收集组、跟踪调度组、新闻宣传组等工作小组,做好统筹调协调、指挥调度、督导检查、隐患督办等各项工作。各区比照市级联动工作模式,成立联合检查组,稳步推进交叉检查工作。
原文链接:http://yjglj.sh.gov.cn/xwzx/xw/20210521/91fc4b6e37f043109b0d2255041658a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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