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特大倾倒强酸性废液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推进会议在长春召开
时间:2021-06-21 来源: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6月2日,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召开长春市农安县“11·6”特大倾倒强酸性废液案件生态损害赔偿推进会议。
会议首先分别听取了农安县公安局、农安县生态环境分局关于“11·6”特大倾倒强酸性废液案件侦办和生态环境违法处置的最新进展情况汇报。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作为权利人汇报了案件损害赔偿工作推进情况和下步工作思路。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和公安侦办机关对案件所涉法人单位、非法处置责任人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对现阶段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疑点、难点问题与长春市相关单位进行了密切沟通,实现信息等资源共享。
省市检察院、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及司法鉴定专家对案件的立案启动、侦办程序、证据留存、追责主体、修复赔偿及可能存在的民事诉讼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现场问询和工作指导。
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11·6”特大倾倒强酸性废液案件下阶段办理工作强调三点意见:
一是要扛起政治责任。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长春、四平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将案件推进情况向组长汇报,抓紧研究落实措施;要在思想上深刻认清损害赔偿工作不仅是工作责任,更是关系到“两个维护”、关系到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大政治责任,必须不折不扣抓好落实。
二是要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沟通协作机制,对照省、市制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关于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衔接机制的若干意见》等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案件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责任和义务,全力开展索赔工作。检察机关要在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基础上,积极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有序衔接。公安机关要依法办案、办铁案、办典型案,合力推进,决不能“耦合不到位”,坚决避免责任倒查。
三是要履行监督责任。各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牢固树立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一盘棋”理念,树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就是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聚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部门职责,强化监督意识,履行监督责任,闭环协同联动链条,切实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抓紧抓实,落地见效。“11·6”特大倾倒强酸性废液案件办理要全力推进、全程监督,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对失职渎职和造成严重后果严重影响的单位和责任人将实施追责问责,确保将“11·6”案件打造成法律运用精准、部门合力攻坚、索赔取得实效、震慑效果明显的典型案件在全国推广,为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在“十四五”期间起好步、开好局、可持续、创新篇上奠定坚实基础。
吉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长春市人民检察院、长春市生态环境局、长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农安县公安局、农安县生态环境分局、双辽市生态环境局、吉林中实司法鉴定中心等相关单位参加了会议。
原文链接:http://sthjt.jl.gov.cn/zwzx/zwxx/202106/t20210607_80960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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