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管理,山东严控新建“两高”项目审批
时间:2021-07-06 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我省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管理
严控新建“两高”项目审批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管理的通知》,加强对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管理。根据《通知》,新建“两高”项目,必须严格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符合国家、省产业规划布局和园区管理有关规定。对项目产品、工艺、技术、装备等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一律禁止投资新建,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两高”行业主要包括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等“六大高耗能行业”。“两高”项目是指“六大高耗能行业”中的钢铁、铁合金、电解铝、水泥、石灰、建筑陶瓷、平板玻璃、煤电、炼化、焦化、甲醇、氮肥、醋酸、氯碱、电石、沥青防水材料等16个高耗能高排放环节投资项目。
省发展改革委要健全完善煤耗、能耗指标收储交易机制,探索实施产能指标收储交易,重点支持关系全省重大生产力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标志性项目。各市要深度挖掘要素指标潜力空间,在确保“两高”行业能耗总量只减不增的基础上,谋划抓好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大项目、好项目落地实施。
严格控制项目审批。省发展改革委要对新建“两高”项目进行业务指导,深入论证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确有必要的组织第三方评估,未经指导或评估的,不得核准或备案,不得列入省市县重点项目,不得列入省市县有关产业规划。各级核准备案机关在核准或备案“两高”项目时,要严格审查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产业规划、“三线一单”、规划环评要求,是否依法依规落实产能置换,不符合或未落实的,一律不予核准或备案;国家和省对项目审批有特定管理要求的,各级核准备案机关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
《通知》要求各市对“两高”项目进行逐一核查和全面清理。凡是不符合产业政策,没有按规定落实减量替代要求,或者在建项目主要产品能效水平低于本行业能耗限额准入值的,一律暂停并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不得续建;对已建成投产项目,有节能减排潜力的要改造升级,属于落后产能的要加快淘汰;对暂停的项目,督导项目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实行减量替代,已经按照原政策落实煤炭、产能替代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除外。
原文链接:http://sthj.shandong.gov.cn/dtxx/hbyw/202106/t20210626_36416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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