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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更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通知

时间:2021-07-06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更新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通知

粤环函〔2021〕373号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委托广州、深圳市组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有关报告评审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近期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相关报告评审情况(截至2021年6月21日),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更新了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现通知如下:

  一、纳入名录地块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情况,将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汉基大道13号地块、番禺珠江钢管厂原址1~3号地块、番禺珠江钢管厂原址4、5号地块、番禺珠江钢管厂原址6、8号地块、番禺珠江钢管厂原址7号地块、广州市荔湾区康王北路小梅大街7号地块、白云区黄金围货运站地块、广州市番禺区邦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地块、广东省粤北无机盐厂、中山市东区起湾北道142号之五地块、郁南县南兴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平台第二分公司原生产经营地块、中山市东区起湾北道142号之六、七地块、平台镇登高电池厂和电镀车间地块共13个地块纳入名录。

  二、移出名录地块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情况,将广州市万利达纸制品有限公司地块、番禺区新造镇景秀路85号地块共2个地块移出名录。

  三、有关要求

  (一)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有关规定:

  1.列入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3.移出名录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地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要求实施后期管理。

  (二)有关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依法落实有关要求,做好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工作,严防污染地块违法违规开发利用。

  

  附件1: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2021年6月更新).pdf

  附件2 广东省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2021年6月更新).pdf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6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gdee.gd.gov.cn/ggtz3126/content/post_33366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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