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扎实推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贯彻实施
时间:2021-07-06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监督管理,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财政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各盟市生态环境部门积极贯彻落实举报奖励办法,乌兰察布市、包头市和通辽市正在拟定盟市实施细则;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呼伦贝尔市、乌海市、巴彦淖尔市正在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申请举报奖励资金;鄂尔多斯市、赤峰市、呼和浩特市与财政部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有案件随时申请追加预算;阿拉善盟申请的奖励资金已得到批复,下半年按照案件数量随时追加申请;包头市计划从非税返还款中支出奖励资金,已报财政部门;兴安盟和通辽市经与财政部门协商,计划将奖励资金纳入部门预算。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是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举措。举报奖励办法鼓励了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事业,拓宽了环境违法问题的发现渠道,有效弥补了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短板和盲区,有助于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共治大格局。
下一步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将继续加强调度和指导,确保各盟市将举报奖励办法落到实处,自治区对举报奖励工作成效显著的盟市将予以通报表扬。
原文链接:http://sthjt.nmg.gov.cn/dtxx/qqhb/202106/t20210630_16311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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