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关于全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防治专项检查抽查情况的通报
时间:2021-07-06 来源: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作者:佚名
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为深刻吸取近期煤矿事故教训,压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做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为建党百年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我省于2021年6月份组织开展全省高瓦斯、突出矿井瓦斯防治专项检查,省应急管理厅对全省突出矿井瓦斯防治工作开展了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按照《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防治专项检查的通知》(晋应急发〔2021〕141号)的统一部署,省应急管理厅积极开展突出矿井瓦斯防治专项检查工作。6月11-19日,省应急管理厅派出5个检查组,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15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了瓦斯防治专项检查。期间,共检查出隐患226条,其中重大隐患9条,下达执法文书15份,责令停产整顿矿井11座,行政处罚802万元,9名矿长累计考核计分39分,并督促各煤矿积极进行隐患整改,消除隐患。
二、主要问题
(一)矿井违反《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山西襄矿石板沟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昔阳丰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均存在进行夜班采掘作业的行为;山西汾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贺西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未执行停产指令仍然组织生产;山西昔阳丰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监察专员未对爆破作业进行现场安全审核确认。
(二)矿井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屯兰矿南四采区未按设计施工形成“两进两回”通风系统,目前通风系统为“两进一回”。
(三)矿井超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晋能控股集团阳泉市上社二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核定生产能力90万吨/年,2021年1月、2月份原煤产量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的10%,分别为12.47万吨和12.08万吨;晋城沁和能源集团端氏煤矿核定生产能力120万吨/年,2021年5月份原煤产量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的10%为15.57万吨。
(四)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马兰矿18508辅运顺槽千米钻机钻孔封孔深度为6m不足8m,钻孔孔底间距为7m大于5m,钻孔封孔深度、孔底间距不符合规定要求;汾西矿业集团中兴煤业有限公司3205保护层综采工作面5月30日0点班区域验证报告单测试人员定位显示23:38-00:34(1小时)在工作面进行区域验证,不足以完成测试5组数据时间。
(五)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阳城阳泰集团小西煤业3101回风顺槽工作面回风未直接进入专用回风巷,目前该工作面回风流一部分进入一盘区回风巷,一部分进入一盘区辅助回风巷,且回风流经过消防材料库回风口和3101进风顺槽斜联巷;山西平定汇能煤业有限公司中央变电所担负一采区供电任务,通风系统不独立。
(六)矿井未按规定安设甲烷传感器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管理不到位。晋城沁和能源集团端氏煤矿3115集中硐室掘进工作面分风口未设置甲烷传感器;华阳新材料集团公司山西平舒煤业有限公司温家庄矿现场检查发现多人现场作业人员无轨迹。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高突矿井瓦斯防治专项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炭集团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6月17日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组织所属高突矿井的瓦斯防治专项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强高突矿井隐患排查工作督导,紧密围绕《煤矿安全规程》及《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要求,紧盯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特别是对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以及开采突出煤层不落实防突有关措施、冒险蛮干、违法违规组织采掘活动的,必须依法依规严格处置。7月15日前高突矿井检查工作必须全部完成,检查结果要有成效,隐患问题要有针对性,避免走过场流于形式。针对此次省厅对突出矿井抽查依法停产整顿的11座矿井,要派专人盯守,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按照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制定方案、及时整改,有效防范和遏制瓦斯事故。
(二)强化瓦斯防治现场管理。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炭集团公司要督促所属矿井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和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重点加强瓦斯超限作业、超核定能力组织生产、监测监控和人员定位系统运行不正常、防治突出措施不到位等隐患问题的处置管理,符合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条件的,一律停产停工整顿,高突矿井必须做到抽采达标,突出矿井坚决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杜绝超核定能力组织生产,长期停缓建且井口未封闭的矿井必须保证井下正常通风,避免瓦斯积聚造成瓦斯事故,进一步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三)做好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及时督促达到突出危险性鉴定条件的矿井立即开展鉴定,按期未完成鉴定的必须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具备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机构必须对鉴定结果负责,凡发现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由资质发放部门吊销其鉴定资质,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发现矿井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者瓦斯等级鉴定弄虚作假的,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要求从严处置。
(四)加强煤矿复工复产工作。当前是迎接建党100周年的关键时期,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根据属地停工停产矿井的安全生产状况,分级分类开展煤矿复工复产,严格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工作制度,认真履行好验收程序,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以及不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煤矿,严禁复工复产,坚决做到不安全绝不能复工复产,对没有履行复工复产程序擅自复工复产的煤矿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为建党百年大庆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6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yjt.shanxi.gov.cn/web/gwgg/sajjgwgg/mkjg/content/b0e61405-ae5b-4392-bce1-b70fbbb0e9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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