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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1-07-06 来源: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作者:佚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滇)应急罚〔2021〕执法-2号

  

  被处罚单位:昆明正阳饲料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贵昆路715号 邮政编码:65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亚洪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0871—67357566

  违法事实及证据:1.原料下料口旋风除尘器和布袋除尘器、四楼下料口旋风除尘器未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2.棕榈油罐、豆油罐、料仓属有限空间,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主要证据有专家现场检查意见、现场照片、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第1项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7.1.3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第2项事实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两项罚款合并,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行昆明盘龙支行,账号2401980104000435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印章)

  2021年6月2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原文链接:http://yjglt.yn.gov.cn/nsjg/aqsczfc/202107/t20210701_10559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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