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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北京广厦大鑫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改正违反放射性环境管理制度违法行为决定书

时间:2021-09-06 来源: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京环境责改字〔2021〕Z 9号

  当事人名称:北京广厦大鑫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立军

  地址: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M2-1区

  我局于2021年6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于2021年4月已停止压力容器生产,辐射许可证上现有6台X射线探伤机全部终止使用,但尚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辐射安全许可证、X射线探伤机台账、营业执照复印件、辐射工作单位涉嫌违法问题移交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7日                                                  


原文链接: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jczf/11068049/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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