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三无”船舶安全集中整治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09-18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作者:佚名
各市安委会、自治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深刻汲取北海市铁山港区近海海域“8·9”排筏侧翻事件教训,坚决遏制水上交通和渔业船舶事故多发频发势头,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自治区农业农村、海事、交通运输、应急、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研究制定了《全区“三无”船舶安全集中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9月3日
全区“三无”船舶安全集中整治方案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要求,为深刻汲取北海市铁山港区近海海域“8·9”排筏侧翻事件教训,有效提升全区船舶管理水平,维护水上船舶正常生产秩序,有效防范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事故发生,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好发展和安全,深刻汲取北海市铁山港区近海海域“8·9”排筏侧翻事件教训,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敏锐性。结合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按照依法依规、分类处置、管治并举、属地管辖、严控增量的原则,全面排查、严厉打击、系统整治全区“三无”船舶。通过专项集中整治,查清摸准当前“三无”船舶底数,对全区船舶实现有效管控,切实维护船舶正常生产秩序,全面提升船舶管理水平,有效防范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事故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进一步推动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任务
(一)全面摸排“三无”船舶
严格落实地方各级政府的属地责任和乡镇排查责任,突出不具备船舶修造资质的造船厂(点)、渔港码头、传统渔村港湾等部位,采取全面排查、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等方式,逐厂(点)、逐渔港、逐渔村“过筛子”,彻底排查本辖区内的“三无”船舶,确保摸清情况、查清底数。
(二)明确责任消除监管盲区
进一步明确农业农村、海事、交通运输、应急、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船舶安全监管职责。交通运输“三无”船舶由交通运输和海事部门负责,涉渔“三无”船舶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涉旅“三无”船舶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船舶修造厂(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地方各级政府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组织农业农村、海事、交通运输、应急、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对每一处船舶修造厂(点)、每一处“三无”船舶集中停泊点、每一艘“三无”船舶进行日常安全监管,防止日常安全监管落空。
(三)开展出海船舶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
各级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出海船舶的风险隐患排查,加大对出海船舶的执法检查力度,采取“港口核、海上查”的方式,加强对港口、作业海域的流动执法,切实消除出海船舶的风险隐患。
(四)加强沿海村民安全教育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宣传单、横幅、公告和广播等多种形式,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让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了解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主动配合做好管理和整治工作。让“三无”船舶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村屯、进船舶,让广大群众知晓搭乘“三无”船舶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对生活中发现的“三无”船舶,及时主动向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坚决打击“三无”船舶。要教育引导所有载客船只配齐配足安全防护用品,引导督促乘客按规定穿戴救生衣等救生用品。
(五)从严打击整治
依法从严打击整治交通运输“三无”船舶和进入我区的外省“三无”船舶。对12米以上的大中型涉渔“三无”船舶依法进行强制拆解,对12米以下的小型涉渔“三无”船舶(含渔业生产、渔业辅助)和休闲涉渔活动“三无”船舶逐一与船主签订协议,视情纳入乡镇管理。加强对正规修(造)船厂、二手船买卖中介的日常监管,查处我区不具备船舶修造资质的造船厂(点),坚决打击整治行动启动后新下水“三无”船舶,严格控制“三无”船舶增量。
三、时间安排
集中整治自2021年9月至12月底,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整治阶段(2021年9月1日至9月30日)
地方各级政府组织交通运输、海事、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已摸排掌握的“三无”船舶底数进行复核,建立详实准确的船舶台帐(含船舶类型、船舶所有人、船舶来源、建造时间、船体大小、船体材质、马力功率、船舶用途、联系方式等内容)。对停泊本地港区的所有交通运输类和涉旅类“三无”船舶、涉渔“三无”船舶实施查处,由当地交通运输、海事、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指定区域停靠,各乡镇政府指定专人集中看管,禁止其离港。责成涉渔“三无”船舶船主9月底前主动到当地村委会备案登记,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编挂乡镇管理号牌(乡镇管理牌号牌是对“三无”船舶监管的重要措施,不是承认“三无”船舶合法)。逾期未登记、编挂乡镇管理号牌的,视为整治行动后新下水“三无”船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实地调研(2021年9月20日至9月30日)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农业农村、海事、交通运输、应急、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对全区“三无”船舶情况进行全面调研,全面了解我区目前“三无”船舶现状,制定完善“三无”船舶清理整治政策措施。
(三)集中整治(2021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
1.源头管控,严厉打击非法船舶建造。各地要组织对非法建造、改装船舶的厂(点)的摸排,对不具备船舶修造资质的厂(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法处理。同时,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督促船舶建造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造船舶,对非法在建的船舶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
2.严厉执法,依法打击海洋“三无”船舶。各市要组织所辖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对沿海、内陆各上岸点进行排查,严格查处藏匿海洋、渡口“三无”船舶、套用乡镇船舶船名号等行为;对经排查发现的海洋、渡口等“三无”船舶,由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事、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依法处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事、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一步加强对海上、港口的执法巡查,查处海上、内陆活动的“三无”船舶。对不配合或抗拒执法的,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依法查处,严格整治“三无”船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结合实际分批处置。各级执法队伍查获的“三无”船舶可就近移交属地对应的执法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待处理的“三无”船舶,统一放置在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地点。
(四)总结提升(2020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认真组织开展整治工作考核验收,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完善管理机制。建立完善船舶依法规范管理长效机制,将整治“三无”船舶工作转入常态化,防止出现反弹。
四、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对打击海洋“三无”船舶负主体责任,负责组织指导辖区“三无”船舶调查登记,建立台帐和数据库,做好上访群众安抚及舆情管控、社会稳控工作,组织各职能部门开展宣传发动、联合执法等工作,协调解决打击行动各类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专项行动的宣传发动;督促指导辖区乡镇、村(社区)调查登记“三无”船舶并进行审核,建立台账;组织查处陆上放置的“三无”船舶;做好群众安抚和稳控工作。
乡镇、村(社区)委会:做好专项行动的宣传发动,负责调查登记“三无”船舶并建立台账,协助查处陆上放置的“三无”船舶,做好群众安抚和稳控工作。
(二)区直和中央驻桂相关单位职责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负责检查涉渔船舶,重点查处“套牌”“假牌”和擅自改装船舶,指导在册渔船的身份认定。
广西海事局:负责指导地方各级政府做好交通运输类“三无”船舶的调查摸底和清理整治工作,指导运输船舶的身份认定。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地方各级政府做好交通运输类“三无”船舶的调查摸底、清理整治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做好渔港外其他港口码头靠泊区域划定和沿海岸线非涉渔“三无”船舶集中停泊工作。
自治区应急厅:督促各市人民政府及区直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协助检查各造船厂(点),加强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督导检查。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协助打击使用海洋“三无”船舶搭载游客(团队)经营行为,协助相关部门规范船舶载客(团队)观光旅游活动,指导发展沿海涉渔旅游业。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抓紧落实各项责任措施。各地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集中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对属地专项行动的督查指导,依法查处“三无”船舶,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二)加强排查隐患,强化船舶风险防控。各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纳入乡镇管理“三无”船舶的隐患排查。做到横到边、纵到底,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要把排查安全设备配备不齐、临水作业不穿救生衣等违规行为作为重点,贯穿始终。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重点事故隐患要建档监控、挂牌督办,逐级上报。
(三)加强工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从2021年9月开始,全区统一开展4个月集中专项整治行动,2022年1月1日始转入常态化打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直面困难,勇挑重担,积极沟通,相互配合,主动担当作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形成群策群力、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四)坚持高效务实,狠抓责任追究。各地要定期召开工作研讨会,掌握工作进度,协调和解决有关问题,推动集中整治行动按计划深入开展。集中整治期间,各地要加强督导检查,对抓而不实、玩忽职守、整治不力的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追责,并进行通报和媒体曝光。特别对海洋“三无”船舶数据统计与实际查处数量差距较大、虚报或瞒报专项行动查处情况、包庇相关企业或个人的情况要进行严肃处理。
(五)建立长效机制,巩固行动成果。各地、各有关部门既要落实集中整治行动,又要做好长期整治的准备,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船舶规范化管理制度及“港长制”“船长负责制”,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发动船民群众自查自纠、互查互纠,不断深化集中整治成果。
原文链接:http://yjglt.gxzf.gov.cn/gwgg/t100294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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