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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服务 密切协同 守好区域辐射安全底线

时间:2021-09-28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管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确保区域辐射环境安全,静安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委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努力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积极探索协同治理新路径,针对辐射安全许可和放射诊疗许可的申报服务和证后监管工作开展跨部门联动协作,取得了较好地效果。

  

  目前,企业承办开展放射类诊疗项目的医疗机构按规定需向区生态环境局和区卫生健康委分别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两证核发后,如何加强证后监管一直是困扰两个职能管理部门的难题,为此,区生态环境局与区卫生健康委进行了沟通协调,在充分协商、深入调研、达成共识的基础上,从强化服务入手,两个部门密切协同,共同守好区域辐射安全底线。

  

  一、主动协调,依法加强证后监管。按照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在使用放射诊疗设备(如CT、DR、牙片机等)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前,必须向生态环境保护及卫生健康部门分别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职能部门依法对其进行管理。鉴于两证的证后监管存在交叉的情况,近期,静安区生态环境局与区卫生健康委主动跨前,开展了业务交流,在深入探讨的基础上,就如何服务企业、加强法规宣传杜绝违法行为达成了一致。

  

  二、服务至上,建立联合告知机制。静安区生态环境局与区卫生健康委在工作对接中发现,《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持证单位范围全面覆盖了《放射诊疗许可证》持证单位,仅在审批层级上有稍许差别,比如有些区级审批的《放射诊疗许可证》持证单位在申报《辐射安全许可证》时应为市级审批。为此,双方协商,依托区卫生健康委办事窗口,在向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企业发证时,随证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告知书,告知相关企业应该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履行的义务,防止出现企业由于不知情而产生的违法情形。

  

  三、严格监管,加大日常检查力度。静安区生态环境局与区卫生健康委将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单位和《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核对,筛选出未同时取得两证的医疗机构,联合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督促企业依法经营。截至目前,我局共发现有7家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而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企业,均严格依法进行了查处。

  

  下一步,静安区生态环境局在总结前一阶段工作取得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区卫生健康委的合作,在加强服务、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不断探索协同联动新模式,认真做好辐射安全许可证证后监管各项工作,在守好区域辐射安全底线的同时,主动为企业做好服务,为企业办事提供更加便捷的方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静安区生态环境局)

  


原文链接:https://sthj.sh.gov.cn/hbzhywpt1272/hbzhywpt1158/20210917/104cf5830cba40c89a5016c3c9fa36b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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