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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强化煤矿采掘接续监管监察 明确部分情形按照重大事故隐患处理

时间:2021-09-29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作者:佚名

  

  近日,为准确掌握煤矿采掘接续情况,防止因采掘接续失调造成现场管理失序、生产组织混乱、减少灾害治理时间、降低灾害治理标准等问题,坚决防范和化解采掘接续失调带来的普遍性、系统性风险,山西煤监局、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决定对辖区各煤矿采掘接续情况开展逐矿排查。

  山西煤监局、山西省应急管理厅要求,全省所有生产煤矿对照《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立即开展采掘接续专项自查,认真核对矿井开拓部署、生产经营指标、采掘接续计划和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以下简称“三量”)等是否符合规定。对存在采掘接续紧张的煤矿,上级主体企业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矿井立即制定停产或限产措施,调整生产经营指标,明确月度最大产量和接续调整最短期限,确保“三量”可采期满足要求、月度产量不超能力、接续调整时间充足,按期实现“三量”平衡。

  在审查煤矿企业自查报告的基础上,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对辖区各煤矿采掘接续情况开展逐矿排查。对主动上报存在采掘接续紧张、主动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制定整改方案主动进行整改的,将不再予以行政处罚;对自查报告中存在重大计算错误、蓄意窜改数据等弄虚作假情形的,或者煤矿自查认为不存在采掘接续紧张情形但被监管监察部门认定属于采掘接续紧张的煤矿,监管监察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采掘接续紧张煤矿、可能出现采掘接续紧张的煤矿和不能保障灾害治理时间的煤矿,将责令煤矿企业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措施,调整生产经营各项指标,确保煤矿接续调整期间的生产安全。

  山西煤监局、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将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煤矿采掘接续失调责任追究。对采掘接续紧张不报告、不落实限产停产措施、超能力组织生产、减少灾害治理时间、挤占灾害治理空间、冒险组织生产的煤矿,将按照重大事故隐患依法依规处理,并追究上级主体企业和煤矿主要负责人责任;对因采掘接续紧张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依法从重处理。


原文链接:http://www.mem.gov.cn/xw/gdyj/202109/t20210922_3988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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