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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发布四类八起餐饮单位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1-11-05 来源: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今年以来,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以餐饮油烟投诉举报线索为切入点,开展餐饮油烟整治专项行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截至9月底,全市共检查餐饮单位5.5万家次,查处876起环境违法行为。

  为警示餐饮单位,进一步规范其环境管理行为,现对餐饮油烟超标排放、未安装油烟治理设施、油烟治理设施未通电运行和油烟治理设施破损造成油烟直排等四类八起问题进行曝光。

  第一类、餐饮油烟超标排放

  案例一

  问题简述:2021年5月12日,平谷区生态环境局对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的北京市平顺大红果餐饮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进行执法监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废气排口排放的油烟超过了北京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

  查处情况:该单位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平谷区生态环境局已要求该单位立即整改,立案处罚。

  案例二

  问题简述:2021年4月14日,丰台区生态环境局对丰台区卢沟桥郭庄子村229号的北京怡秀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监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废气排口排放的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超过了北京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

  查处情况:该单位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丰台区生态环境局已要求该单位立即整改,立案处罚。

  第二类、未安装油烟治理设施

  案例三

  问题简述:2021年5月18日,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对密云区密云镇白石岭4号的北京顺祥源益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安装油烟治理设施,油烟直排大气环境中。

  查处情况:该单位涉嫌违反《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已要求该单位立即整改,立案处罚。

  案例四

  问题简述:2021年9月2日,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对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89号的北京洋桥瑞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内部食堂只安装了排风扇,未安装油烟治理设施,炒菜产生的油烟直排大气环境中。

  查处情况:该单位涉嫌违反《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已要求该单位立即整改,立案处罚。

  第三类、油烟治理设施未通电运行

  案例五

  问题简述:2021年5月16日,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对石景山区石景山路乙18号院的北京石啖园餐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的净化器未通电运行,产生的油烟未经净化直接外排大气中。

  查处情况:该单位涉嫌违反《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已要求该单位立即整改,立案处罚。

  案例六

  问题简述:2021年7月8日,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2号院7号楼的汉堡王(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荣华南路第二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的油烟净化器电源未通电,产生的油烟未经净化设备净化通过管道直接外排大气中,且烟道排口处有大量可视黑色烟雾。

  该单位涉嫌违反《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已要求该单位立即整改,立案处罚。

  第四类、油烟治理设施破损造成油烟直排

  案例七

  问题简述:2021年4月10日,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对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的北京湘佳餐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油烟净化器与后厨排烟管道连接处存在裂缝,部分餐饮油烟通过裂缝直接排入大气环境。

  查处情况:该单位涉嫌违反《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已要求该单位立即整改,立案处罚。

  案例八

  问题简述:2021年7月26日,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对朝阳区星火西路17号楼的眉州东坡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姚家园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建有2座烤鸭炉,对应安装的一套油烟净化装置表面存在破损,油烟未经过净化装置从该破损处直接排入大气环境。

  查处情况:该单位涉嫌违反《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已要求该单位立即整改,立案处罚。

  启示:

  北京市餐饮单位油烟排放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对于餐饮单位生产过程中,存在油烟净化设施空壳、断电、未开启、净化器前端管道破损泄漏或其他情形造成油烟直排的,根据本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要求,属于未经任何净化设备净化排放油烟,视同超标排放。


原文链接: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xwfb/11141907/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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