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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就加强环境空气降尘监测质量控制工作提出要求

时间:2021-11-27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强化降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进一步推动降尘治理,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近日,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空气降尘监测质量控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进一步做好全省环境空气降尘监测工作提出要求。

  

  《通知》指出,各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要严格按照前期报送的监测点位开展降尘监测,不得随意变更监测点位名称和位置;确需进行点位调整的,要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方可变更。同时要做好监测点位管理、监测设施维护和监测条件保障,设置在国、省控空气自动站附近的监测点位要严格按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要求和相关管理规定开展降尘监测工作。各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辖区内所有降尘监测点位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点位巡查,具备条件的地市,可联系国、省控空气自动站运维人员对降尘监测点位开展随机检查,遇到突发情况立即报告。

  

  《通知》要求,自2021年11月开始,全省所有降尘点位采集的降尘样品由各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安排本单位技术人员进行分析,不得委托县(市、区)监测站或社会化检测机构进行样品分析。换取降尘缸、样品运输和监测点位维护工作需要委托县(区)站开展的,需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安排技术人员对各县区站人员进行统一培训后方可委托开展相关工作,并将县区站技术人员培训情况和人员名单报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通知》强调,各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要高度重视降尘监测质量控制工作,对采样分析和点位管理相关人员进行监测技术系统培训。降尘监测点位维护管理、采样分析规范性、数据审核报送等情况将纳入全省各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年度业务工作考核。

  

  

  

  


原文链接:https://sthjt.ah.gov.cn/hbzx/gzdt/stdt/1206918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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