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化工调查网!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媒体报道

天然林保护范围内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

时间:2021-11-27 来源: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本报讯 (记者 秦骥)11月23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陕西省天然林保护修复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提请审议。

  《条例》明确,天然林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过度修枝等毁坏天然林及林地的行为;采挖原生地天然濒危、珍稀树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天然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将天然林改造为人工林;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与此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面积大、分布相对集中和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任务重的天然林,可以向社会化、专业化组织购买专业管护服务,或采取专业承包管护的方式进行管护。鼓励开展天然林保险业务,提高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天然林保险提供保险费补贴。划定为公益林的天然林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投保,划定为商品林的天然林由管护责任主体自愿投保。

  《条例》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和实施方案确定的范围内设立界桩和标牌。界桩和标牌的设置标准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界桩和标牌。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要,采取赎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对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环境脆弱区域内划定为商品林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天然林,取得所有权或者经营权,逐步将其调整为公益林。

  


原文链接:http://sthjt.shaanxi.gov.cn/dynamic/zhongs/2021-11-26/75301.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免责声明| 环保项目简介| 网站地图| 本网招聘| 投稿服务|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化工调查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政讯通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化工调查网 huagongdc.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42780号-88

联系电话:010-69940054 010-80447989 监督电话:18511526897,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

北京政讯通资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