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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生态环境厅通报3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1-12-02 来源: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11月25日,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赵乐晨现场通报了今年以来生态环境系统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有关情况。

  据通报,截至10月,全省共办理环境违法案件3534件,处罚金额2.68亿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及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159件。

  会上,还通报了3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泸州泸县立石兴型建材厂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1年3月17日,泸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泸县立石兴型建材厂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厂脱硫塔未按操作规程要求将循环水pH值控制在8-12之间,且塔体存在多处裂缝及循环水渗漏现象,未及时开展维护检修,致使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泸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6月18日对该厂作出罚款42.06万元的处罚决定,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二:

  四川宜宾港(集团)有限公司宜宾港志城作业区散货泊位工程项目“未批先建”案

  2021年5月,接生态环境部西南督察局移交问题线索,宜宾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宜宾港(集团)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的宜宾港志城作业区散货泊位工程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宜宾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8月16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677.95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三:

  德阳市夏某某未按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案

  2020年9月25日,德阳市生态环境局接公安部门移交线索,反映夏某某在未经批准且未按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擅自转运废铅蓄电池32.96吨,转运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该批废铅酸蓄电池系四川子诚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经营维修机动车辆过程中,以旧换新回收的废旧电动车电池、电动轿车电池和摩托车电池等,此类废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和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的规定。德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8月9日对夏某某作出罚款25.75万元的处罚决定,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原文链接:http://sthjt.sc.gov.cn/sthjt/c103878/2021/11/25/52a04a3152564be3a4b0c9cccaf444b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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