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为保护南四湖定律立规:《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1-12-10 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科学利用雨洪水,鼓励采用非常规水,落实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保障河湖生态水量。”12月3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崔凤友告诉记者:“南四湖是山东最大的淡水湖,具有防洪、排涝、灌溉、航运等综合功能。《条例》的出台,对加强南四湖生态保护,保障南水北调调水水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各级政府责任 加强流域污染防治
南四湖在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重要调蓄水库,其水质问题对南水北调工程的成效具有重要影响。
《条例》明确,山东省政府统一领导南四湖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建立健全流域协调机制、考核评价制度和分区管控体系,统筹解决流域生态保护、综合治理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流域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要将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河湖连通状况,增强水源涵养能力,恢复河湖生态流量,保持南四湖的合理水位。当南四湖水位低于最低生态水位时,应当采取措施补充水量。
在污染防治方面,《条例》规定,南四湖水体水质和河流入湖口控制断面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以上水质标准。省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河流入湖口和跨县(市、区)界断面设立水质监测装置,并组织定期监测。
南四湖流域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要按照水污染防治和保证水质的要求,加强黑臭水体和生活污水治理,加快建设城镇污水管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实现雨污分流、污水集中处理和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置。加强对硫酸盐、氟化物超标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的改水与整治,实施水源替代或者水厂净化工艺提升措施,保证供水水质达标。流域工矿企业要对直接排入外环境的含氮磷、硫酸盐、氟化物的废水进行收集、处理,达到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根据《条例》,南四湖内机动船舶应当配备相应的油污、垃圾、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储设备,不得向水体直接排放污染物;未配备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储设备的机动船舶,不得停靠或者航行。从事船舶修造、拆解等作业的单位,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废弃物污染水体。
流域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要加强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管理,建立区域性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集中收集、处置规模以下养殖场(户)产生的畜禽粪污,并支持规模以下养殖场(户)建设粪污收集储存设施。
实施生态保护修复 健全财政保障机制
《条例》要求,南四湖流域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在河流入湖口、生态功能保护区、城镇污水处理厂下游以及其他重要区域,因地制宜规划建设人工湿地;制定退耕还湿、退田还湖、退池还湖优惠政策,逐步恢复湿地面积和湿地生态功能。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监测体系,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格局。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实施野生动物生境改善工程,采取措施限制和减少妨害大鸨、东方白鹳、大天鹅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人为活动,并为候鸟迁徙创造条件。保护莼菜、野菱、野大豆等重点保护植物及其生长环境,在南四湖周边和主要汇水河流两侧规划建设立体植物带,开展造林绿化,打造沿湖生态廊道。加强湖岸线保护和岸线用途管制,科学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最大程度保持河湖岸线自然形态。
沿河沿湖进行土地开发和产业布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缩小水域面积或者擅自改变水域、沙洲、滩地使用性质,不得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不得建设危害水资源、水生态保护的项目。限制或者禁止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活动。
《条例》明确,南四湖流域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财政保障机制,完善社会资本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项目的信贷支持。对因清理水产养殖、畜禽养殖和实施退田还湖、退渔还湖等导致转产转业的农民、渔民给予补贴和扶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完善公众参与程序 严惩环境违法行为
《条例》规定,南四湖流域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状况等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南四湖流域生态保护提供便利。
对污染、损害南四湖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南四湖流域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条例》明确,禁止在南四湖流域非法围(开)垦、填埋湿地,烧荒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非法取水、取土、采矿、挖砂等;非法设置排污口;向水体排放、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杀害或者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采集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等行为。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南四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污染南四湖流域环境、破坏南四湖流域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条例》,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原文链接:http://sthj.shandong.gov.cn/dtxx/zhbsdxw/202112/t20211206_37960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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