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分级负责评估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
时间:2021-12-10 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全部进行评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产废单位进行抽查评估,对经营单位全部进行评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评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评估情况,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抽查评估。”这是《山东省“十四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中提出的分级负责评估机制。
《工作方案》确定,评估方式分为省级评估、市级评估、县级评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对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管情况进行评估,并随机抽查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本市实际,参照《山东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开展评估工作,可适当增加评估指标,但不得减少。县级生态环境分局对辖区内的所有产废单位、经营单位每年至少评估1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抽查评估时,应填写《被抽查单位评估情况记录表》,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现场评估记录表,具体记录现场评估情况,由被抽查单位和评估人员签字确认。评估可按月、季度、半年、年终开展,也可结合生态环境专项行动、“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进行。
《工作方案》指出,省级评估采取日常评估与年度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日常评估结果依据日常监管情况确定,占评估成绩的50%;年终评估占50%。每市抽查不少于5家重点产废单位,不少于2家一般产废单位。对拥有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产废单位应优先纳入抽查范围。每市抽查不少于5家经营单位,“十四五”期间实现对全省所有经营单位的评估全覆盖。发生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致人死亡事件负有监管责任的,或评估单位数量达不到要求的,评估结果直接判定为C。对于上一年度企业抽查结果为达标的,原则上不再纳入本年度抽查范围;基本达标和不达标的企业应纳入本年度抽查范围。市级抽查不少于60家重点产废单位进行评估,若总数不足60家时,则全部进行评估;一般产废单位不少于20家。经营单位全部纳入评估范围。县级评估中,辖区内所有产废单位、经营单位应全部纳入评估范围。
《工作方案》明确,对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取得良好效果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差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在年度评估工作方案中强化评估结果应用,督促地方和相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省级、市级评估中,对达标企业和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可视情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适当减少“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频次。将评估中发现的涉嫌环境违法问题与环境执法工作相衔接。对在评估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原文链接:http://sthj.shandong.gov.cn/dtxx/zhbsdxw/202112/t20211203_37906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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