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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关于《天津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2-09-09 来源: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作者:佚名

  一、制定的背景及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天津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对标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标准,充分发挥重点实验室在推进学科发展、人才引育和产业创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科技局制定了《天津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津科规〔2022〕5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分为总则、职责、建设条件、认定程序、运行与管理、考核与评估、附则等七个部分。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重点实验室定位、建设原则、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第二章职责,强调了重点实验室综合管理部门和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第三章建设条件,规定了重点实验室申报建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四章认定程序,明确了重点实验室申报、评审和验收程序;第五章运行与管理,明确了重点实验室在开放交流合作、人才引育、设备共享、科研诚信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第六章考核与评估,阐明了年度考核与定期评估制度;第七章附则,明确了重点实验室的统一命名以及本管理办法的有效期。

  三、对关键问题的解读

  (一)哪些机构可以申请认定重点实验室

  根据《办法》规定,申报主体必须是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法人单位,综合科研实力较强,在学科、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申请认定重点实验室需具备哪些条件

  1.依托单位: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建设的重点实验室须有重点学科支撑或领军人才领衔;依托企业建设的重点实验室,企业原则上应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从事本领域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研究三年及以上。

  2.科研能力:研究方向、研究内容明确,应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研究基础较好,具备承担和完成国家及天津市重点科研任务的能力。

  3.科研队伍: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的高水平创新人才,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周岁。研究团队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固定研究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人,并有一定数量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4.科研用房:相对独立、集中的科研用房,面积应在一千平方米以上,具备先进、完备的科研实验条件和设施,并能对外开放共享,具备良好的技术支撑条件和学术活动环境。

  (三)如何申请认定重点实验室

  申报主体依据重点实验室建设布局和申报要求,填报《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申请书》,经局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重点实验室,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必要的实地考察。根据专家评审情况,确定筹建重点实验室名单。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为两年,期满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通过验收后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四)重点实验室如何进行运行与管理

  1.组织架构:重点实验室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拥有独立学术管理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学术指导机构是学术委员会。

  2.实验室主任: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主任任期五年,一般连任不超过两届,必要时可设一至两名副主任。

  3.学术委员会:由七至十一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形成会议纪要,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4.设备共享: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大型仪器设备须加入天津市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平台,参与协作共享。

  5.科研诚信:要规范科研诚信管理、科技伦理管理,维护科研人员合法权益,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履行好科技伦理日常管理等职责,严格遵守国家和天津市有关保密的规定。

  6.内部管理: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如发生更名、主任变更、主要研究方向、发展目标变更或进行结构调整等重大变更的,须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五)重点实验室如何考核评估

  市科技局在年度考核基础上,定期组织专家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整改、未通过四类。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给予财政经费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全国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为整改的重点实验室,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到期后组织专家重新评估。评估结果为未通过或不参加评估的(或中途退出评估的)重点实验室,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原文链接:https://kxjs.tj.gov.cn/ZWGK4143/ZCFG148_1/ZCJD20201127/202208/t20220814_59581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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