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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关于《关于市属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2-09-09 来源: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作者:佚名

  一、《实施意见》的制定依据

  制定《关于市属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科院所〔2021〕16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主要依据《科技部 中央编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创〔2017〕224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印发关于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的意见》、《科技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260号)等指导性政策文件。

  二、《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

  市属科研事业单位一般指由天津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举办,由天津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成立,主要从事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公益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开展章程制定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章程应包含的内容、章程制定的工作程序和审核修订,以及章程制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实施意见》要点解读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强调要把党的领导、党的建设贯穿章程制定全过程,加强领导和政治把关,确保党的建设内容得到充分体现。

  二是体现促进创新原则。科技创新是科研事业单位与其他事业单位的主要区别,要求章程要体现科研事业单位特色,有利于科研事业单位发挥自主性、扩大自主权,探索相适应的治理体系和运行管理机制,规范、引领和促进科研事业单位创新发展。

  三是举办单位应推动所属科研事业单位制定、履行章程,加快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科学确定不同类型单位的职能定位和权利责任边界,对章程赋予市属科研事业单位管理权限的事务不得干预。


原文链接:https://kxjs.tj.gov.cn/ZWGK4143/ZCFG148_1/ZCJD20201127/202201/t20220106_57727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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