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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做好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9-09 来源: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作者:佚名

  浙高企认〔2022〕2号

  各市、县(市、区)高新技术企业管理机构(不含宁波):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为组织做好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浙江省居民企业;

  (二)2019年认定的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其证书有效期至2022年,可按本通知规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二、申报时间及程序

  (一)企业申报

  企业须于7月31日前登入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通过“企业培育”场景进入“高新技术企业业务入口”,按照“申报指引”完成高企申报。

  (二)地方审核

  各地方高企管理机构须于8月31日前通过“科技企业成长在线”治理端驾驶舱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会同相关部门审查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将《推荐汇总表》及守法规范证明材料加盖地方高企管理机构印章或科技、财政、税务三部门印章后,在线提交至省高企认定办。

  三、申报注意事项

  (一)企业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提交的材料须清晰完整,按规定签名、加盖企业公章。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对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后上传。

  (二)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申请。

  (三)首轮评审未通过的企业,如需参加复评的,可通过“企业培育”数字化场景,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申报材料,按照系统指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复评申请。未通过复评的企业,如符合异议申请条件的,可按照系统指引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处理申请。

  (四)企业可通过“企业培育”数字化场景查询各地方高企管理机构信息,咨询相关政策要求。任何以承诺为企业通过评审或认定为由诈骗钱财物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企业需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四、工作要求

  (一)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管理数字化改革,实现全生命周期电子化管理,严禁各地收取企业纸质材料。各地方高企管理机构应引导企业运用“企业培育”数字化场景的“政策告知”“智能评测”“辅助申报”“云端培训”等功能模块获悉申报信息、测评认定条件、编制申报材料、熟知申报要求。

  (二)各地方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加强联动,完善高企申报审核协调机制,共同开展企业申报信息的形式审查,严把企业质量关。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及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沟通协作,统一为企业核查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各地方高企管理机构应狠抓“科技惠企政策十条”等扎实落地,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合同登记所得税减免等普惠性政策落实,让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通过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可先行给予财政奖励。

  (四)各地方高企管理机构应加强高企申报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主动会同纪检监察机构加强申报全过程监察,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上述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6月16日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6月16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kjt.zj.gov.cn/art/2022/6/22/art_1229225203_49409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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