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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免税进口资格核定办法

时间:2022-09-09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作者:佚名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以下统称“进口单位”),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二)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第二条  享受政策的科技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门从事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

  (二)有开展科普活动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场所、设施、工作经费等条件。

  第三条  享受政策的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的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面向公众从事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

  (二)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每年向公众开放不少于200天,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

  (三)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有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

  第四条  进口单位免税进口资格核定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进口单位向所属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进口资格核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自治区科技厅。

  (二)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及南宁海关组织开展核定工作。

  (三)对经核定符合免税进口资格条件的进口单位名单,由自治区科技厅对外公布,并函告南宁海关,抄送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广电局,报送科技部。

  第五条  进口单位享受政策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通知》所列税号范围;

  (二)为进口单位自用,且用于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不得进行商业销售或挪作他用;

  (三)符合国家关于影视作品和音像制品进口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进口单位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免税进口资格核定流程:

  (一)通过核定的进口单位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免税进口资格核定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广电局开展核定工作。

  (三)核定结果由自治区科技厅函告南宁海关,抄送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广电局,并通知相关进口单位。

  第七条  进口单位发生名称、业务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通知》有效期限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南宁海关核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注明变更登记日期。核定结果由自治区科技厅函告南宁海关,抄送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广电局,报送科技部。

  第八条  进口单位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进口资格,由自治区科技厅查实后函告南宁海关,自函告之日起,该单位在《通知》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第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南宁海关每年组织对进口单位的免税进口资格进行复核。经复核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由自治区科技厅函告南宁海关,自函告之日起停止享受政策。

  第十条  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执行免税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原文链接:http://kjt.gxzf.gov.cn/xxgk/zfxxgk/zcwj/gfxwj/t97662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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