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创新平台建设专项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时间:2022-09-09 来源: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作者:佚名
一、政策依据
根据青海省委省政府出台的《青海省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方案》中关于“对符合条件的省内科研机构,给予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创新平台建设,规范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的管理,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80)、《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教字〔2016〕2307号)等相关文件新的要求对原《青海省创新平台建设专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背景
原《青海省创新平台建设专项管理办法》于2017年2月1日发布实施,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我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也面临新的问题,原《青海省创新平台建设专项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需要,并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依据不一致,同时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更大的科研自主权有关要求,管理办法亟需进行修订。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青海省创新平台建设专项管理办法》共设六章30条。
第一章“总则”共三条,本章主要包括修订管理办法的目的、依据以及创新平台的类别,明确创新平台的管理和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共两条,本章分别明确青海省科学技术厅统筹安排平台的规划布局、管理工作及对建设(依托)单位的分类指导;明确平台建设(依托)单位负责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提供平台建设和运行所必须的资金、物资、人才和政策保障。
第三章“申报与实施”共八条,本章是本办法的核心内容,明确了创新平台项目申报的途径、流程以及申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明确平台项目立项、监督检查、验收、经费预算等环节采取专家评审制和合同制管理;明确平台项目经费管理按照《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子专项可以单独出台相关经费管理办法。
第四章“变更和终止”共七条,本章主要强调了备案制监督管理及科研诚信相关要求。规定平台项目延期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省科技厅备案;平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变更,项目参加单位更换或增减须经项目承担单位与原参加单位协商一致,且变更数量不得多于参加单位总数,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备案;项目组成员变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备案;合同变更内容经批复同意或备案后生效,作为项目合同书的有效部分,在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结题时作为执行依据。同时赋予科研人员和科研机构更多自主权。平台项目名称、主要研究内容、关键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及成果指标等原则上不能调整变更。项目负责人在研究方向不变和不降低研究指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第五章“检查与验收”共九条,明确规定平台建设专项实行抽查(评估)制度。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管理、配套条件落实、经费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落实专项经费审计监管制度,简化验收程序。办法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可自主选择具有省级科技经费审计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对出具的项目财务审计报告或结论,省科技厅直接使用,不再进行财务验收。科研经费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项目验收不要求提供财务审计报告,将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合并为期末一次性综合验收。
第六章“附则”明确该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
原文链接:https://kjt.qinghai.gov.cn/content/info/id/8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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