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2-09-09 来源: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作者:佚名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和《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1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省级财政科技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优化资源配置和提升服务质量,提高财政资金配置和使用效率,推进我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省级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实际,我厅起草编制了《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暂行)》,为规范开展省级财政科技资金预算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供依据。
研究制定的《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由总则、职责分工、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评价结果及应用和附则6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了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的定义,说明了绩效评价的分类,阐明了绩效评价的目的。第二部分职责分工。对省科技厅、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和资金使用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的职责分工分别进行了阐述。第三部分组织实施。提出绩效评价的范围、基本程序,明确第三方机构的条件要求和委托合同包含内容,确定了评价报告要包含内容和归档要求。第四部分监督管理。对绩效评价过程中违规情况的处理方式。第五部分评价结果及应用。明确了绩效评价的评价结果应用机制和评价结果的应用要求。第六部分附则。明确办法执行期限。
新制定的《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暂行)》,首次提出专业机构的作用,如省科技发展服务中心等专业机构可受省科技厅委托负责指导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组织协调绩效被评价单位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并配合省科技厅完成省财政厅开展的绩效评价等工作。明确了绩效评价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绩效评价报告的基本内容。强调了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原文链接:https://kjt.qinghai.gov.cn/content/info/id/8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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