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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在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绩效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09-09 来源: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作者:佚名

  各市、州科技局,各省在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为促进青海省在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青海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青办字〔2020〕76号),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在充分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青海省在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绩效评价细则(试行)》,经2022年第7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5月30日

  

  

  

  青海省在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绩效评价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青海省在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在建省级高新区)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11号)、《青海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青办字〔2020〕76号),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绩效评价对象为经青海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在建省级高新区。

  第三条青海省科学技术厅会同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自然资源厅、青海省生态环境厅、青海省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等部门做好在建省级高新区考核评价管理工作。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在建省级高新区绩效评价遵循“导向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原则,突出产业创新、绿色发展、开放合作等方面建设,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全面体现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

  第二章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第五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设定创新能力和创业活跃度、结构优化和产业价值链、绿色发展和宜居包容性、开放创新与国际竞争力、综合质效和持续创新力五大类一级指标,48项二级指标。

  (一)创新能力和创业活跃度。含10项指标,主要反映在建省级高新区研发机构建设、研发经费投入、知识产权水平、大众创业活力、创业服务机构建设等方面情况。

  (二)结构优化和产业价值链。含10项指标,主要反映在建省级高新区企业成长性、技术交易活跃度、产业结构优化水平、科技企业的培育、科技金融和风险投资发展状况等方面情况。

  (三)绿色发展和宜居包容性。含10项指标,主要反映在建省级高新区从业人员人力资本价值、产城融合与绿色发展、教育医疗水平、管委会可支配财力等方面情况。

  (四)开放创新与国际竞争力。含8项指标,主要反映在建省级高新区产学研开放合作能力、企业外部研发投入强度、国际创新竞争力、高端人才吸引力等方面情况。

  (五)综合质效和持续创新力。含10项指标,主要反映在建省级高新区对所在县(市/区)经济产业的贡献度、企业价值创造效能、数字产业发展状况、高成长性企业培育、企业上市情况、企业创新实力等方面情况。

  第六条评价指标总分值100分,其中定量指标43项,分值86分,定性指标5项,分值14分。5个一级指标的分值分别为20分、20分、15分、15分、30分,一级指标细化分解为二级指标。

  第七条评价采用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和材料,依据分段数值进行评价打分,每个二级指标分数之和形成最终得分。

  第八条在建省级高新区或园区内企业在评价年度内获得国家级奖励、净增国家千人计划、净增省高端杰出人才、净增科技小巨人等情形,可酌情加分。

  第三章 绩效评价方法

  第九条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在建省级高新区绩效评价的业务受理、材料初审、数据统计等日常工作。

  第十条评价程序

  (一)发布通知。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发布在建省级高新区绩效评价通知,明确绩效评价具体要求。

  (二)提交材料。在建省级高新区依据绩效评价通知要求,按时填报相关数据,提交《青海省在建高新区绩效评价指标填报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三)受理审核。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提交的相关数据和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分析计算指标分值。

  (四)综合评价。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邀请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自然资源厅、青海省生态环境厅、青海省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及有关专家对绩效评价材料进行综合评价,得出综合评价分值。

  (五)公示公布。省科学技术厅根据综合评价得分,经厅务会议研究确定绩效评价结果后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评得分75分(含75分)以上为优秀,60分(含60分)-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或不参加绩效评价的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对绩效评价结果优秀且排名第一的在建省级高新区,在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创新团队培养、创新载体建设等方面给予500万元的省级科技专项经费组合支持。同时优先推荐为省级高新区。

  第十三条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在建省级高新区,应围绕产业创新、绿色发展、开放合作等方面结合评价指标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着力提升综合创新能力。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在建省级高新区资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在建省级高新区数据填报要真实、准确,所在管委会要对统计数据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虚报、瞒报以及不按要求填报评价资料,情节轻微的扣减一定分值;情节严重的按照《青海省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青信用办〔2020〕3号)有关规定将相关人员纳入联合惩戒名单。

  第十五条对绩效评价期间发生下列违法违规和重大突发影响事件的在建省级高新区,一律按末位处理。

  (一)发生直接相关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重大突发影响事件的(包括安全生产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

  (二)发生财政、税收、建设规划等违规违法事件的;

  (三)发生其他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十六条参与在建省级高新区绩效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应规范绩效评价操作流程,完善服务体系,对评价工作所涉及的相关过程信息、评价结果等负有保密义务。对弄虚作假或者营私舞弊的,记入科研诚信管理,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

  

  附件:青海省在建高新区绩效评价指标.doc


原文链接:http://kjt.qinghai.gov.cn/content/show/id/8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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