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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12-09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作者:佚名

  

  

  各地、州、市科技局,科技企业孵化器: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纵深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导和推动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不断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22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2﹞194号)要求,现将我区组织开展2022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对象

   申请认定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机构,注册成立和实际运营时间须在2019年10月31日之前。已认定为国家级众创空间的机构原则上不再申请认定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基本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孵化场地不得超过3处,各孵化场地的运营主体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在同一个区县范围内。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收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家以上;

   8.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5家以上;

   9.孵化器的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应符合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第八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10.全国艰苦边远地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规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在孵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

    三、申报流程

    1.请申报单位通过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中的“科技创业孵化机构信息服务系统”(https://tyrz.chinatorch.org.cn/hjismp/a/login#fhqqy),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后,下载打印申报书并加盖公章,一式2份送至新疆科技项目服务中心111室,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1日。登陆账号密码与科技企业孵化器火炬统计账号密码一致。

   申报单位应确保提供信息和证明文件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如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请申报单位填写《2022年度申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表》,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3.我厅组织专家按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结合推荐名额,确定我区推荐对象。

   4.经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正式报送科技部火炬中心。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  宋英明    13809913566  

  邮箱: 494039273@qq.com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科学一街328号科技项目服务中心1楼111室

   

   附件:附件1:科技创业孵化机构信息服务系统操作手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

         附件2: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

  

  

  

  自治区科技厅

  2022年11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kjt.xinjiang.gov.cn/kjt/c100264/202211/83c3d2723ec449be84010fe064b7cda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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