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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修订科技奖励办法:两年一评,新设两大奖项

时间:2023-01-07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作者:佚名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类别由3项增加至5项,新增自然科学奖和技术发明奖,并由一年一评调整为两年一评,各类奖项由“推荐制”改为“提名制”......近期,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对办法内容做出了诸多调整,新办法将于2023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适应新要求,自治区科技厅积极推进办法修订

  2020年10月,国务院公布了第三次修订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对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报奖方式、评审标准等内容进行了修改调整。为和国家条例保持一致,适应科技创新的新形势新要求,自治区科技厅联合司法厅启动了宁夏《奖励办法》的修订工作。2022年,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列入自治区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在经过前期调研、办法起草、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并征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自治区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等权威组织的意见建议后,推动《奖励办法》最终出炉。

  二、注重激励、突出特色,新办法呈现诸多亮点

  《奖励办法》由“总则”“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设置”“提名与受理”“评审与授予”“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四十一条组成,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一)建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度。从法规层面明确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与推荐制相比,进一步拓宽了奖励申报渠道,减少行政化色彩。

  (二)尊重科研规律调整奖项设置。按照科学技术发展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三个阶段的规律,对科技创新成果进行分类评价、分类奖励。增设自治区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或者应用科学基本原理取得创造性成果的个人;增设自治区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

  (三)调整重大贡献奖和科技合作奖奖励对象。注重奖励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以及在对外科技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公民。将“自治区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改为“自治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从奖励项目调整为奖励长期致力于自治区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中国公民;将“自治区对外科学技术合作奖”改为“自治区科学技术合作奖”,从奖励项目调整为奖励为我区科学技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区外中国公民。

  (四)调整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奖周期。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周期由现行每年一评改为两年一评,鼓励科研人员静心研究、潜心攻关,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五)完善奖励评审过程。自治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包括初评、复评和综合评审等环节。自治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评审包括初评和综合评审环节。必要时可委托区外第三方机构开展自治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初评及三大奖的复评工作。

  (六)加大奖励激励力度。自治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由自治区主席签署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奖金为200万元,获奖者事迹载入宁夏地方志;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由自治区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分别为特等奖人民币100万元,一等奖人民币30万元、二等奖人民币20万元、三等奖人民币10万元;科学技术合作奖由自治区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为人民币10万元。

  (七)规范区内科学技术奖的设立。根据《奖励办法》规定,除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之外,自治区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八)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为提升社会力量科技奖励的整体实力和社会信誉度,完善科技奖励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并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九)强化科技奖励监督。增设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对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等进行全流程监督。科学技术奖提名、形式审查、初评、综合评审环节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公平公正公开。

  (十)加大监督惩戒力度。一方面,对奖励活动各主体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了获奖者、评审专家、提名者和工作人员等参与科学技术奖活动各类主体的职责与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建立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原文链接:https://kjt.nx.gov.cn/kjdt/kjtdt/202301/t20230105_39046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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