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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发布两张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

时间:2023-02-04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激发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推进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近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联合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新型研发机构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

  《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指出“扩大包干制实施范围,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实行‘预算+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负面清单将为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落实提供有力支撑,确保经费改革落地落实。这两张“负面清单”是在对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支持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人才类科研项目和软科学研究项目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改革的基础上,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定权,支持科研人员大胆闯、勇敢试。

  两张“负面清单”主要明确了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红线”“底线”和禁止性行为,包括不得虚构经济业务等套取资金,不得列支罚款、投资、基建等与项目无关和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等。特别是除清单规定之外,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大胆创新,自主决定内部薪酬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等实施路径,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率,促进更多的科技成果产出。

  下一步,自治区科技厅将继续加大政策宣传和服务工作,让政策快速惠及科研一线,确保经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释放创新潜能,激发创新活力。

  

  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使用

  负面清单

  一、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课题)经费的行为。

  四、未对项目(课题)经费进行单独核算的行为。

  五、编报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事项,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课题)经费的行为。

  六、全部用于或全部调剂用于购买仪器设备支出的行为。

  七、列支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基建、偿还债务等与本项目(课题)活动无关的支出和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支出的行为。

  

  新型研发机构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

  管理使用负面清单

  一、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转移、套取、报销科研经费的行为。

  四、未对科研经费进行单独核算的行为。

  五、设置“小金库”、账外账,虚报冒领、虚列支出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六、列支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基建、偿还债务等与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和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的行为。


原文链接:https://kjt.nmg.gov.cn/kjdt/gzdt/kjtgz/202301/t20230118_22167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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