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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3-11 来源: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作者:佚名

  冀科创服函〔2023〕6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做好2023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石家庄、保定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科技部《关于做好202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3〕60号)、《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办法》(冀科创服规〔2023〕1号)的有关要求,请各地科技主管部门扎实做好2023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现将工作安排如下。

  一、抓紧谋划,做好入企调研和政策服务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结合“盯末端、强服务、促发展”支持市县科技创新专项行动,对各地企业组织开展实地调研,指导企业开展评价申报,鼓励企业尽早参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时间)前获得入库登记编号,及时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专项优惠政策。同时,要深入了解企业发展需求,加强科技服务工作,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二、严格评价工作流程,严把入库关

  我省将进一步强化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请各地科技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积极组织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评价,按照《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办法》(冀科创服规〔2023〕1号)做好评价工作培训,明确职责定位,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和流程,加强对直通车条件相关信息一致性和有效性的审验,重点关注评价系统反馈风险提示信息,严把入库企业质量关。

  三、完善工作机制,强化日常管理

  省科技厅原则上每月组织对申请评价入库的企业进行审核评价。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合理安排评价工作的组织申报和审核时间等事宜,实行“严标准、快审核、勤公示”的工作机制,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效率。

  全年评价工作将于9月底结束,企业原则上应于9月25日前完成参评提交,各地科技主管部门应于9月29日前完成审核推荐,并及时全面总结本地区全年评价服务工作、监督工作、政策制定和实施成效等情况,于11月10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各地依据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通知》(国科办区〔2022〕2号),继续发掘、培育一批技术含量高、创新综合能力强的“四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分类扶持、精准服务机制打下基础。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3月3日


原文链接:https://kjt.hebei.gov.cn/www/xwzx15/tzgg35/sttz15/278908/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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