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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科技成果登记工作自查的通知

时间:2023-03-25 来源: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作者:佚名

  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驻琼科研机构、相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国科发计字〔2003〕196号)和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加强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琼科函〔2017〕214号),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科技成果管理和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现对2017-2022年科技成果登记工作进行自查,现通知如下:

  一、科技成果工作自查要点

  (一)是否应登已登,登记范围如下:

  1.必须登记的科技成果。省科技厅立项的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在我省实施的科技部立项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

  2.鼓励登记的科技成果。其他部门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计划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非财政投入的科技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

  3.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科技成果登记时限要求

  1.必须登记的科技成果在科技项目通过验收后6个月内要进行登记,逾期不予登记。

  2.鼓励登记的科技成果在科技成果产生后12个月内要进行登记,逾期不予登记。

  二、科技成果登记自查要求

  1.4月10日前,各单位对本单位2017-2022年科技成果登记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完成后由各单位出具自查报告和各年度海南省科技成果登记年度报表,于4月15日前报送我厅。

  2.我厅将对我省科技成果登记情况,随机抽查或调研,请各单位要认真和重视,自查2017-2022年科技成果登记情况,按时报送。

  附件:海南省科技成果登记年度报表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3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唐欢、常深圳,电话:65376710,65342482,邮箱:hzc_kjt@hainan.gov.cn)

  


原文链接:http://dost.hainan.gov.cn/xxgk/xxgkzl/xxgkml/202303/t20230324_33861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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