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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新闻:“三项改革”政策解读②|探索“权益让渡”转化方式

时间:2023-06-10 来源: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作者:佚名

  2023年6月8日《群众新闻》

  2022年3月以来,陕西在75家高校院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技术转移人才评价和职称评定、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试点,进一步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力,取得了阶段性明显成效,典型经验做法获得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通报表扬。

  为进一步推动“三项改革”做实见效,形成“小切口大突破”的放大效应,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省政府办公厅于2022年12月印发了《陕西省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十条措施(试行)》(以下简称《十条措施》)。

  为进一步提升《十条措施》的影响力和覆盖面,省科技厅围绕《十条措施》进行了逐条解读,帮助各试点高校院所、科技人员、科技型中小企业等进一步了解政策、用好政策,切实享受政策红利。

  

  

  

  探索“权益让渡”转化方式

  政策规定

  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基础上,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将单列管理职务科技成果的留存部分所有权,让渡给成果完成人,由成果完成人自主实施转化。权益让渡主要分为“赋权+现金”“赋权+约定收益”两种模式。
政策解读

  (一)【赋权+现金】

  “赋权+现金”:允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对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在一次性收取成果完成人一定比例的资源占用费后,将留存的成果所有权让渡给成果完成人。

  案例分析:某高校老师在职期间,依据高校资源,研发出某项成果打破了国外垄断,商业价值高,市场前景好,老师决定自行实施转化。根据《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学校将部分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同时学校留存部分成果所有权,因此老师成果产权不完整,且学校留存的所有权具有“国有资产属性”,成果转化门槛和约束较多,成果转化时效性和积极性不足。

  “三项改革”政策出台后,老师可以选择享受该政策“权益让渡”中第一种模式“赋权+现金”,聘请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成果,假设该成果作价1000万元,老师所有权80%,即800万元;学校所有权20%,即200万元,那么老师可以直接付费200万元,购买该成果学校留存的所有权,从而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后实施转化。

  (二)【赋权+约定收益】

  “赋权+约定收益”:允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转化时,将留存在本单位的部分科技成果所有权以技术转让方式让渡给成果完成人,形成完整的权属关系,成果完成人将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进入企业,并约定企业上市或股权转让时,将对应的股权收益及其衍生增值收益全部归属转让单位。

  案例分析:某科研院所工程师在承担重点项目期间,研发了某项科技成果,解决了该领域的卡脖子技术难题,有科技公司愿意出资转化,由于该成果属于职务科技成果,根据赋权改革的规定,由该科研院所与成果完成人共有。研究院所认为该成果未来潜力巨大,评估出售难以保障科研院所利益最大化,那么在此场景中,该工程师可以选择享受“三项改革”政策中“权益让渡”的第二种模式“赋权+约定收益”,假设该成果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作价1000万元,科研院所所有权占比20%,该工程师所有权占比80%,科研院所以技术交易的方式赋权给个人,个人即拥有成果100%所有权,投资公司愿意投资1000万元转化,该工程师注册成立新公司,按照评估结果和投资额,双方股权各占比50%,而该工程师50%股权中20%属于科研院所,公司在后续多轮融资或者上市后退出,科研院所拥有该工程师50%股权中20%相应的收益。

  政策亮点

  1.职务科技成果赋权主要指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高校院所与成果完成人成为职务科技成果的共同所有权人。这种情形下,职务科技成果仍带有“国有资产”的属性,在实施转化的过程中仍避免不了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尤其是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时,高校院所将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公司后续融资、国有股东转让股权直至上市等各种事项需要履行报批、评估备案、产权登记等一系列国资监管程序,可能引起公司其他股东的顾虑,影响公司发展效率。此外,高校院所也担心公司如果发展不顺,造成投资损失,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而“权益让渡”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难题,进而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2.“权益让渡”是高校院所在将职务科技成果部分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后,进一步将留归高校院所的部分转让给成果完成人,即所谓“让渡”,使成果完成人拥有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整权益,能够自主决定如何转化。

  3.“权益让渡”分为“现金”和“约定收益”两种方式。“现金”方式下,高校院所向成果完成人一次性收取成果转让费用即“资源占用费”,更适合科技成果应用场景清晰、定价明确的情形。“约定收益”方式下,成果完成人获得科技成果的完整权益后,需要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至项目公司,高校院所获得的对价是企业将来上市或股权转让时对应股权的收益。“约定收益”方式更能够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转化前景无法预判、转化价格无法评估的问题,实现真正的“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相关各方能够有更强的动力共同推动科技成果的落地转化。

  


原文链接:https://kjt.shaanxi.gov.cn/kjzx/mtjj/3088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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