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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浙江省引进海外工程师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3-06-18 来源: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作者:佚名

  一、修订依据和过程

  2017年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浙江省扩大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暂行办法》(浙人社发〔 2017 〕 78 号),办法实施以来,我省企业引才积极性不断提高,引进的海外工程师数量和层次逐年上升,促进了当地经济科技发展。2023年省人民政府印发《浙江省“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浙政发〔 2023 〕 6 号),提出“到2027年,面向创新型国家和制造业强国引进 1000 名海外工程师”的目标任务。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大力支持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创新主体升级,我厅牵头组织了《浙江省引进海外工程师实施办法》的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界定海外工程师引进标准。海外工程师应是企业聘用的、持有我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根据外国人来华工作标准认定)或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且在证件有效期内合法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外国人。

  (二)聚焦先进制造业企业。围绕“315”科技创新体系,聚焦“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明确引进海外工程师的企业应是属于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三)将外资企业纳入支持范围。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22号)的有关要求,《实施办法》将范围扩大为“我省注册登记、纳税和生产经营”的制造业企业,将外资企业纳入支持范围。

  (四)调整省财政经费奖补方式,实施因素法奖补。省属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由企业自负,对市、县(市、区)奖补采用因素法方式分配,从“引、留、用”(引:即在当前考核年度〔一般为自然年〕新引进的海外工程师数量;留:即上一考核年度〔一般为自然年〕新引进、当前考核年度仍在岗的海外工程师数量;用:截至当前考核年度在岗的海外工程师总数)三个方面排名赋分,根据最后得分确定各市、县(市、区)海外工程师补助额度,省级财政资金转移支付至各市、县(市、区),各市、县(市、区)应将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引进海外工程师。

  (五)简化申报材料和流程。向市县两级授权,明确各市、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明确补助标准和程序,补助标准综合考虑海外工程师实际工作时间和绩效确定。各地在组织申报时,对各类已采集的信息,要探索实行“最多填一次”,避免多头、多次填报。

  (六)加强评价监督。加强对海外工程师引进工作的评价激励和监督管理,每年由设区市科技局上报绩效自评报告,省科技厅以随机抽查方式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的追回支持经费。

  三、关键词解释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A类):签发对象是来华工作90日以上,与境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中A类标准的外国高端人才。

  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签发对象是来华工作90日以下(含90日),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中A类标准的外国高端人才或文教类外国专家。

  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签发对象是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中A类标准的外国高端人才,持R字签证入境,签证有效期长达5-10年,入境后最长停留180天。

  四、生效日期、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生效日期:2023年7月15日;

  解读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解读人:任璐

  联系方式:0571—87054069

  


原文链接:http://kjt.zj.gov.cn/art/2023/6/12/art_1229080168_24790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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