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新闻:“三项改革”政策解读 ⑨|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时间:2023-06-18 来源: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作者:佚名
2023年6月16日 《群众新闻》
2022年3月以来,陕西在75家高校院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技术转移人才评价和职称评定、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试点,进一步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力,取得了阶段性明显成效,典型经验做法获得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通报表扬。
为进一步推动“三项改革”做实见效,形成“小切口大突破”的放大效应,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省政府办公厅于2022年12月印发了《陕西省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十条措施(试行)》(以下简称《十条措施》)。
为进一步提升《十条措施》的影响力和覆盖面,省科技厅围绕《十条措施》进行了逐条解读,帮助各试点高校院所、科技人员、科技型中小企业等进一步了解政策、用好政策,切实享受政策红利。
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政策规定
将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的,视同科技成果投资入股,可选择使用递延纳税政策。
政策解读
1.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分配视同于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的股权奖励视同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的股权奖励,因而可以享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能够适用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税收优惠政策的横向科研项目应当是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且单位应当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到当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合同登记。
3.单位应当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发放前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并将公示信息结果和个人奖励数额形成书面文件留存备相关部门查验。公示信息应当包含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奖励人员信息、现金奖励信息、技术合同登记信息、公示期限等内容。公示期限不得低于15个工作日。
4.享受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的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应当是高校院所的在编正式职工。
5.单位应当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政策亮点
1.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科研项目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方式。202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属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科研人员现金奖励。本条举措明确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奖励纳入了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税收优惠范畴,能够充分调动科研人员以多种方式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积极性。
2.获得股权奖励的科研人员能否享受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关系到科研人员的切身利益,本条措施允许高校院所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并将其视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行为,以股权形式奖励成果完成人的部分,可以按规定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在股权转让时,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20%税率计缴个税,明确了受奖人与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股权奖励享受同样的个税优惠政策。
原文链接:https://kjt.shaanxi.gov.cn/kjzx/mtjj/3092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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