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北监能罚〔2020〕1号)
时间:2021-03-19 来源:国家监管局华北监管局 作者:佚名
华北监能罚〔2020〕1号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骅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12600号。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胜利能源分公司胜利发电厂脱硫综合楼施工过程中,未在存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按要求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脱硫综合楼施工现场照片复印件;
3.询问笔录1份及录音。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五万元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局开具的缴款书,将处罚款项通过代理银行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送达回证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020年11月4日
原文链接:http://hbj.nea.gov.cn/adminContent/initViewContent.do?pk=15a46c97-a856-4cfc-8b83-f02ade658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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