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1-03-19 来源: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作者:佚名
法定代表人:郑毛娣 职务:总经理
详细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江汉经济开发区0601地块汉口创业中心智慧大厦523室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于2016年11月与武汉中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青山科技体育中心专用低压电力工程”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完毕后于2017年9月正式送电并进行了项目移交。你单位原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有效期为2010年11月3日至2016年11月2日,现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有效期为2018年1月25日至2024年1月24日。你单位承揽“青山科技体育中心专用低压电力工程”属无证非法从事承装电力设施活动之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我局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13127.79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叁仟壹佰贰拾柒元柒角玖分人民币);
2. 罚款30000.0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元人民币)。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标注的缴款码,将处罚款项通过代理银行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2019年7月16日
原文链接:http://hzj.nea.gov.cn/adminContent/initViewContent.do?pk=8DEC235E84AC5593E050A8C0C0C85E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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