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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暂行)》解读

时间:2023-11-16 来源: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作者:佚名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不断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结合省情实际,制定了《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暂行)》,围绕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从增加科技成果有效供给、激发科技成果转化动力、理顺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强成果转化统筹协调四个方面提出二十二条工作举措。

  一、设立省级自然科学基金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

  支持设立省级自然科学基金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旨在发挥省级财政科技资金的作用,引导我省相关领域企业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围绕解决相关领域关键“卡脖子”问题,促进企业与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开展联合攻关,进一步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强化企业科技成果供给能力,推动产学研融通发展。

  二、联合企业发布专项申报指南

  围绕企业关键技术问题,由企业提出需求,科技部门通过“揭榜挂帅”“赛马制”的形式发布指南,并组织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联合攻关。

  三、改革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验收机制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验收,验收专家组中来源于企业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充分吸纳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成效的意见。

  四、增设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技术转移职称专业

  增设技术转移职称评审专业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对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具有重要意义,将有效促进技术转移人才积极性。

  五、开展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

  推广国家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经验,将试点单位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使用权,通过赋权试点工作,形成符合我省实际的经验做法并逐步推广,将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六、开展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改革试点

  支持试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相关制度,单列管理的职务科技成果及其作价形成的股权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鼓励财政资金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五年内没有转化的,免费向省内企业开放使用。

  七、扩大科技创新券使用范围

  将购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中试、成果评估等服务纳入科技创新券补贴范围,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进一步降低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成本,激发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

  八、优化技术转移支撑服务体系

  联合高等学校、技术转移中介机构、科研院所和骨干企业,组建多学科融合、多团队协同、多技术集成青海技术转移战略联盟,强化科技成果信息共享、共同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活动。鼓励技术转移中介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技术评价等一站式专业服务。鼓励技术专业机构选派有科技成果转化经验的人员组建成果转化专员队伍,深入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做好各类成果对接活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九、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

  中试是科研成果转化的关键环节,通过中试可有效提高产品产业化成功率。充分强化省级财政科技资金引导作用,将省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点)、中试基地建设纳入科技创新平台项目,通过省级科技计划方式予以支持。

  十、强化统筹协调

  通过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模式;建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科技政策跨部门互认机制;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评价机制;建立联合攻关、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新模式等手段,深入推进主体协同、政策协同、手段协同、内外协同,进一步鼓励创新主体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切实打消单位和科研人员顾虑,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问题。


原文链接:https://kjt.qinghai.gov.cn/content/info/id/1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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