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科技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3-12-17 来源: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作者:佚名
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23〕9号)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我厅起草了《安徽省科技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12月18日前反馈我厅。
联系人:省科技厅政策处 刘炜
电 话:0551-62613176
附件: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科技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1).docx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12月12日
附件
安徽省科技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试行)(征求意见稿)
违法行为 | 相关法律条文 | 适用条件 |
已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使用不合格动物的行为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应用实验动物应当根据不同的实验目的,选用相应的合格实验动物。申报科研课题和鉴定科研成果,应当把应用合格实验动物作为基本条件。应用不合格实验动物取得的检定或者安全评价结果无效,所生产的制品不得使用。《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正、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
原文链接:http://kjt.ah.gov.cn/kjzx/tzgg/121933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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