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机构目录(第五批)的通知
时间:2024-01-14 来源: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作者:佚名
赣科发成字〔2023〕133号
各有关机构: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精神,健全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加快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9〕40号)重要部署,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管理,引导和规范省级学会、行业协会(联合会)及其他组织机构开展市场化、专业化、标准化的科技成果评价,省科技厅建立《江西省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机构目录》定期发布机制,通过加强业务指导、加大社会监督,引导科技成果评价中介服务行业自律规范有序发展。根据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机构申报、审核情况,在前四批目录基础上,新增发布第五批目录,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次报备
符合条件的省级学会、行业协会(联合会)及其他组织机构(包括国家级学会、协会、联合会和中国技术市场协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并且已在赣开展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的,应及时向江西省科技成果登记主管部门报备。首次报备须提供评价机构基本信息、评价工作制度、已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情况等,以正式公文上报。
二、变更报备
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机构如遇变更承办单位、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机构负责人或评价制度等重要事项,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向江西省科技成果登记主管部门书面报备。
三、总结报送
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在次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总结和评价清单,报送至江西省科技成果登记主管部门。未按时提交有关材料的评价机构,其单位信息将从省科技厅网站“江西省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机构目录”中删除;如申请重新加入目录,须按机构首次报备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四、其他要求
(一)科技成果评价应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预;按照评价程序、评价标准、评价规范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活动;评价委托方对科技成果真实性负责,评价机构对科技成果评价意见负责。
(二)评价各方应遵守评价委托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涉及国家秘密、违背国家科技及产业政策、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等的科技成果不得开展评价。
(三)推荐参照中国技术市场协会编制的《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指南》、《科技成果评价机构运营服务规范》、《科技成果评价机构评价导则》、《科技成果评价执业规范》(标准编号T/TMAC019至022.F‒2020)等全国团体标准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如技术领域或产业、行业有特殊需求的除外。
(四)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加快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报告可申请科技成果登记,可作为申报科技奖励的项目成果依据。
五、联系方式
(一)江西省科技成果登记承办机构:省科技信息研究所文献中心
联系方式:南昌市北京西路省府大院北二路53号省科技厅大楼401室,0791-86258606,86296194。
(二)江西省科技成果登记主管部门:省科技厅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
联系方式:南昌市北京西路省府大院北二路53号省科技厅大楼905室,0791-86255126。
附件:
2.中国技术市场协会编制《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指南》等四项全国团体标准(网站另发)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12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kjt.jiangxi.gov.cn/art/2024/1/4/art_27029_47518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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