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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厅厅市会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2-24 来源: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作者:佚名

  赣科发计字〔2023〕115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赣江新区创发局:

  现将《江西省科技厅厅市会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12月5日

  

  

  江西省科技厅厅市会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科技兴赣六大行动,助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自主创新和产业技术升级,加快江西迈入创新型省份行列并向更高水平迈进,省科技厅与各设区市、赣江新区(以下统称为市)共同开展厅市会商合作工作(简称“厅市会商工作”)。为有效、有序、持续推进厅市会商工作,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厅市会商工作旨在围绕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总体目标,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为导向,以科技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有效集成省、市创新资源,共同推动各具特色和优势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厅市会商工作是以省、市发展目标、支持方向、重点任务相一致为前提,以重大科技工作和重大科技项目为载体,以厅市思路对接、工作互动、统一部署、共同推动为机制,以市为主组织落实的基本制度。

  第四条厅市会商工作应当坚持目标导向、效果导向,着眼推动“三真两问”落实落地,优化科研作风学风,统筹厅市两级科技监督管理力量,强化重大科技工作、重大科技项目、重大科研资金的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

  第二章 会商工作原则

  第五条以市为主,共同推进。由市人民政府为主进行组织谋划和推动落实,省科技厅进行指导并根据需求和实际提供支持。

  第六条集中资源,重点突破。围绕市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和重点问题,着力凝炼共性目标和工作重点,集成省、市科技、经济及政策资源,找准工作切入点,实施重点突破,形成区域示范带动作用。

  第七条 讲求实效,创新机制。充分考虑地方特点,因势利导、点面结合、分类指导,依靠机制和体制创新推动厅市会商工作深入开展,切实取得工作实绩。

  第三章 会商工作内容

  第八条共同推动重大科技工作。围绕省科技工作重点任务,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布局,从市域优势领域出发,找准发展重点,明确工作目标,集成省、市科技及相关资源,协同推进科技工作,力求取得实效。

  第九条共同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共同组织实施关系区域发展的重大科技项目,着重解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瓶颈问题和共性技术问题,推进自主创新和产业技术升级,为助推我省产业高质量转型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第十条共同谋划科技发展思路。从省科技工作整体部署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出发,就科技工作思路、发展战略、工作部署开展会商,通过厅市高层领导的沟通与协调,理清合作思路,促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第十一条共同探索体制机制创新。共同探索和推动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工作,促进产学研用相结合,发挥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作用,推进科技金融工作发展,建设科技创新创业平台,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科技公共服务能力,深化科技体制放管服改革,共同推进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形成点上突破,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政策环境。

  第四章 会商工作条件和基础

  第十二条建立厅市会商工作制度应具备较好的工作基础。充分考虑市人民政府对科技工作的重视程度,综合考核市科技工作实绩,认真分析市域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和省科技工作整体部署对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省科技厅与市政府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开展厅市会商工作。

  第十三条合作主题应重点突出、目标明确、内容充实、区域特色鲜明、可操作性强,预期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支撑和推动作用,且具有较好的工作基础,符合省科技发展总体战略,并具有创新性的工作内容和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四条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具有统揽科技工作全局的综合协调能力和实施重大科技项目的组织管理能力,提出的重大科技工作和重大科技项目应是市人民政府议定的重大事项并有专项经费支持。市人民政府应逐步提高全社会科技投入的总体水平,全社会科技研究开发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比例要逐年提高。市级财政用于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五章 会商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建立厅市会商工作制度的程序

  (一)商请。市人民政府提出合作主题并提交相关材料。省科技厅对会商工作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二)批准。双方就合作的主题、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进行磋商,达成共识后,将建立厅市会商工作制度的议定书文省科技厅和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签约。举行议定书签约仪式,由省科技厅厅长和市长签订议定书。

  第十六条双方按照议定书确定的合作主题开展会商。会商时间视工作推进情况确定,间隔时间不少于2年,可以采取各种适当的方式进行。会商程序如下:

  (一)确定会商事项。由市科技局行文,提出会商事项,经双方协商后分别报厅、市领导同意。

  (二)安排会商。由市人民政府行文,正式提出关于本次会商的议程、会商事项及相关安排的建议,并由双方共同作出会商安排。

  (三)开展会商。总结上一次会商工作情况,市政府对本次会商事项作相关说明,双方进行讨论,形成一致意见。

  (四)印发会商会议纪要。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成立厅市会商合作委员会。合作委员会是厅市会商合作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负责确定重大合作事项及其实施方案,部署相关工作任务,督促落实并组织对会商合作工作的效果评估。厅市会商合作委员会实行双主任制。主任由省科技厅厅长和市长担任,副主任由省科技厅分管领导和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为双方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八条厅市会商工作的具体职责分工。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和市科技局作为双方的联系单位和各自的业务牵头协调部门。省市业务归口部门负责本单位相关工作,并按分工落实合作事项。

  第十九条 会商工作制度的有效期视工作需要而定,一般为5年左右。有效期满,会商工作是否延续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二十条双方按照议定书、会商纪要和相关实施方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落实会商议定事项。

  第二十一条会商工作实行绩效评估。根据需要,厅市合作委员会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依据议定书、会商纪要及有关实施方案,对会商合作工作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政策原文下载:

  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厅厅市会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江西省科技厅厅市会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图读懂 |《江西省科技厅厅市会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原文链接:http://kjt.jiangxi.gov.cn/art/2023/12/8/art_64258_4791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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