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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安全发展新格局|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四川省无线电管理办法》今起施行

时间:2024-03-09 来源:经济和信息化厅  作者:佚名

  3月1日,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召开《四川省无线电管理办法》宣贯会议。记者从会上获悉,《四川省无线电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今日起施行。宣贯会邀请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律师专家详细解读了《管理办法》立法过程、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等,并对《管理办法》宣贯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公安、司法、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广电、民航、铁路、气象、海关、公众移动通讯运营商等有关部门代表及各市(州)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同志80余人参加会议。

  

  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召开《四川省无线电管理办法》宣贯会议

  “《管理办法》指出,本省与周边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跨区域的无线电管理合作机制。”宣贯会现场,律师专家告诉记者,这是我国首次在无线电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对无线电跨区域管理作出规定。除此之外,《管理办法》在完善重大活动安全保障、建立执法协作、强化应急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具有四川特色和创新的条款。

  据悉,《管理办法》共三十八条,主要包括健全无线电管理体制、规范用频设台行为、促进无线电应用和事业发展、强化监督管理四个方面,对四川省新形势下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进行科学规范。

  在健全无线电管理体制方面,《管理办法》指出,一是规定省政府应当加强对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无线电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二是规定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在市(州)设立派出机构,县(市、区)政府应当明确管理部门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民航等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线电管理有关工作;三是规定无线电监测站在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开展无线电监测工作,为无线电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四是建立健全军地无线电管理协调机制,提升军地无线电协同管理能力;五是建立川渝等区域无线电管理合作机制,加强无线电监管联动和重大活动无线电安全联合保障。

  在规范用频设台行为方面,《管理办法》强调,一是明确需要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许可,依法依规使用无线电频率和无线电台(站),并定期自检。二是规定业余无线电台的设置、使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鼓励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及组织在紧急情况时提供应急通信服务。业余无线电台只能用于相互通信、技术研究和自我训练,并在业余业务或者卫星业余业务专用频率范围内收发信号,但参与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除外。三是规定了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临时进关许可等制度。四是明确了使用无线电频率、台(站)以及发射设备中的禁止类行为。

  为了充分释放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经济社会效益,促进无线电应用和事业发展。《管理办法》指出,一是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全省无线电事业发展和频率使用规划,重点支持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卫星互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等用频需求;二是鼓励无线电技术创新应用,推动产业升级;三是健全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无线电安全保障机制,重点保障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用频需求;四是对民航、铁路、水上交通等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予以特别保护,任何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对其产生有害干扰的,应当立即消除有害干扰;五是为举办国际会议、国际赛事等重大活动提供无线电安全保障,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保障需求,报告其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台(站) 、设备情况,并提供场所、电力等条件。

  为维护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管理办法》从四个方面强化监督管理:一是明确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无线电频率、台(站)使用情况以及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销售和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二是明确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及时查处无线电违法犯罪行为,在无线电监测、检查工作中发现涉嫌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调查处理;三是明确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四是对无线电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作了衔接性规定。


原文链接:https://jxt.sc.gov.cn/scjxt/gzdt/2024/3/4/7dac884506cd43e7a6b1e78fc05f6dc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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