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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政策解读

时间:2024-03-30 来源:山西省科技厅  作者:佚名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晋科发〔2021〕95号)于2021年12月20日印发实施,对于指导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规范和加强省重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消防条例》《山西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科技厅按程序编制完成了《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二、主要内容

  《补充规定》融合了《重组山西省重点实验室体系方案》(晋科发〔2023〕85号)相关精神和内容,是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晋科发〔2021〕95号)的调整和补充,相关精神一脉相承,相关内容更加明确具体。主要内容共分10条。

  第一条为省重安全工作遵循的原则,参考《山西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相关内容,指出为省重安全工作坚持人民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和“分级属地监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依托(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坚决筑牢安全防线。

  第二条为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增加了归口管理单位须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对省重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为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增加了履行省重安全主体责任的相关内容。

  第四条为省重申请建设条件,与《重组山西省重点实验室体系方案》(晋科发〔2023〕85号)要求一致,增加了符合安全标准、整治“黄牛”“黑中介”等破坏营商环境行为等要求。

  第五条为依托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为依托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省重主任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七条明确了涉及危险物品的,执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八条为已获批建设的省重,在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实验研发条件、存在较大事故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等情况时,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九条、第十条明确了解释单位、施行日期、实施期限等内容。

  


原文链接:http://kjt.shanxi.gov.cn/xxgk/zfxxgkml/acs_11737/sysyptjdjsc/202403/t20240325_95253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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