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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1-03-19 来源: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作者:佚名

  晋安监发〔2018〕84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和执法总队: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18〕5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意义

  《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明确了加强监管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工作目标、基本原则和具体任务。《意见》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重要举措,是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现实需要,是落实安监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的具体部署。各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和省局有关单位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上来,扎实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切实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管执法机制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53号)和《意见》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并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执法公示、安全生产分级执法、执法协调联动、执法纠错、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领导干部非法干预监管执法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等制度,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执法职责,持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解决检查多、执法少和执法宽松软等问题,树立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权威。

  三、进一步加强重点执法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围绕安全生产责任制、源头防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业病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等重点内容,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切实做到“检查必执法、执法必严格”。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一律依法打击取缔;对存在重大隐患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依法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对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要进行挂牌督办,落实“四个一律”执法措施,并公开曝光。要将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进行管理,实施联合惩戒。切实通过严格执法、严厉惩戒,倒逼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统筹推进《意见》各项工作落实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落实《意见》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纳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进程,同步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省政府法制办《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等要求,统筹推进各项工作落实,确保取得实效。省安监局将通过定期开展综合监督、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加强对《意见》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采取通报、约谈、考核等措施,促进执法工作和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18〕5号).doc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yjt.shanxi.gov.cn/web/gwgg/sajjgwgg/zcfg/content/b753d1dc-b234-470e-b3dd-6adcb09bfeb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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