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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03-19 来源: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作者:佚名

  

  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省政府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三个专项行动”要求,现将我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全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省政府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三个专项行动”要求,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决定自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油气长输管道等行业领域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深刻汲取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坚决整治落实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政治责任不到位、树立新发展理念不到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以及隐患排查不全面不深入不扎实、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題,治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自查自纠长效机制,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安全环境。

   二、整治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

   1.源头管理失控问题。

   (1)现有化工园区(集中区)设立是否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化工园区(集中区)规划是否符合当地总体规划要求,并位于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省工信厅,市、县政府)

   (2)招商引资化工项目是否符合园区产业定位,是否为引入其他地区淘汰落后项目。(省工信厅、省发改委,市、县政府)

   (3)化工企业和园区(集中区)是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化工园区(集中区)是否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要求完成评分定级。(省应急厅,市、县政府)

   (4)是否依据化工园区(集中区)安全风险评分定级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对定级为A、B类的化工园区(集中区)是否禁、限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省应急厅,市、县政府)

   (5)是否合理规划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是否开展危险废物排查。(省生态环境厅,市、县政府)

  2.监管责任悬空问题。

  (1)是否明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市、县政府)

  (2)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是否进展缓慢。(省工信厅)

  (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是否实施联合审批。(省发改委,市、县政府)

  (4)今年对企业安全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是否逐项销号清零,闭环管理。(省应急厅)

   3.本质安全水平低下问题(省应急厅)。

   (1)是否按照新颁布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完成重大危险源辨识并备案;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等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完善,是否落实自动化控制和监测监控要求;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是否实现紧急切断功能;重大危险源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工作是否迟缓,企业端是否具备接入条件。

   (2)自动化控制系统是否正常投用,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装备紧急停车功能,可燃有毒气体监测系统是否独立设置并完好在用。

   (3)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以及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且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并正常投用;安全仪表系统建设或改造是否经过联合确认;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仪表系统技术和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安全仪表专业培训;企业是否制定和完善安全仪表系统相关管理制度或企业内部技术规范。

   (4)在役化工装置是否经正规设计或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5)精细化工企业是否按要求开展反应风险评估并落实评估安全对策措施及要求。

   (6)是否按照《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在全省持续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集中检查强化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发〔2019〕103号)要求完成装卸区域专项整治。

   4.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问题(省应急厅)。

   (1)企业是否按照新颁布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导则》制定本企业排查治理制度,并规范开展风险隐患自查自纠。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企业是否落实领导带班值班和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

   (4)企业是否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实施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

   (5)承包商是否符合资质要求,是否按照要求对承包商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

   (6)危险化学品储存是否符合要求;

   (7)是否制订并落实重大危险源、生产设备冬季防冻防凝等措施;

   (8)是否存在年末盲目抢产量抢进度,超负荷生产的问题。

   (9)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充装或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相关台账是否包括了危险化学品类别、品名、数量、运单编号和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等相关信息。

   (10)涉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是否建立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销售台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油气长输管道。

   1.企业是否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省应急厅)

   2.企业是否建立健全管道安全保护制度,是否完善检测、维修、保养措施,是否进行第三方损坏风险控制。(省能源局)

   3.企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管道进行检验检测。(省市场监管局)

   4.市、县人民政府是否明确了油气输送管道高后果区主管部门。(市、县政府)

   (三)化工和医药企业。

   1.是否经正规设计,是否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相关安全评价和验收。(省应急厅)

   2.是否为引入其他地区的淘汰落后项目。(省工信厅、省发改委,市、县政府)

   3.是否按规定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省应急厅)

   4.是否按照新颁布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完成重大危险源辨识并备案。(省应急厅)

   5.涉及精细化工企业是否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根据反应工艺危险度等级,落实有关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省应急厅)

   6.企业是否参照新颁布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导则》制定本企业排查治理制度,并规范开展风险隐患自查自纠。(省应急厅)

   7.自动化控制系统是否正常投用,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装备紧急停车功能,可燃有毒气体监测系统是否独立设置并完好在用。

   8.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以及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且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并正常投用;安全仪表系统建设或改造是否经过联合确认;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仪表系统技术和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安全仪表专业培训;企业是否制定和完善安全仪表系统相关管理制度或企业内部技术规范。

   9.是否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实施检维修、特殊作业和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省应急厅)

   10.危险化学品储存是否符合要求。(省应急厅)

   11.危险废物管理处置是否符合要求。(省生态环境厅)

   12.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充装或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相关台账是否包括了危险化学品类别、品名、数量、运单编号和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等相关信息。

   13.涉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是否建立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销售台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四)烟花爆竹。

   1.烟花爆竹经营销售环节(省应急厅)

   (1)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是否开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宣贯工作。

   (2)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等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库区内是否存在过期、未张贴烟花爆竹信息流向标示的产品;库区内是否存放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的非法产品;库区内是否设置相关警示标志;批发企业注销后,库区内的烟花爆竹产品是否已安全处置。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是否制定本辖区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局规划;主要负责人是否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是否经过安全知识教育;是否存在“上店下宅”、“前店后宅”等情况。

   2.烟花爆竹运输环节(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烟花爆竹运输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运输烟花爆竹等情况。

   3.烟花爆竹燃放环节(省公安厅)。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组织焰火燃放活动等情况。

   三、工作措施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重要举措,是稳定安全生产形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扛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训,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强化责任担当,敢于动真碰硬,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扎实做好集中整治各项工作,全力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精心组织,注重实效。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要开展“地毯式”安全检查,排险除患,紧盯风险隐患突出的重点企业,抓住完善和落实责任制这一关键环节,在抓落实上狠下功夫,切实解决实际问题,确保整治取得实效;要在主流媒体、社交平台等加强宣传并公开举报电话,广泛发动群众特别是企业内部职工及家属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

   (三)认真履责,强化整改。各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对照集中整治重点内容,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省有关部门要结合本行业领域实际制定集中整治现场检查表,明确检查内容、整治标准,做到对表检查、对标验收、建立台账、全程留痕。各有关企业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车间、班组、岗位的检查内容,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逐一建立集中整治台帐,并按“五落实”要求逐一整改销号。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按规定向属地监管部门和职工大会报告。

   (四)动真碰硬,严格执法。要督促企业、园区对照“两个导则”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坚持立查立改、边查边改,做到排查整改、执法查处、督査督办贯穿集中整治全过程;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一律挂牌督办,并监督整改到位;对集中整治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提级调查、挂牌督办、按上限处罚,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化工装置、危险化学品设施“带病”运行的一律停产整顿;对发生涉及重大工艺、装置、设备事故的一律停产整顿;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予以上限处罚;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一律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要坚持标本兼治,着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自查自纠长效机制,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预防控制体系,运用制度威力应对风险挑战的冲击。

   (五)严肃问责,强化考核。要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手段加强督查检查,开展明查暗访,把集中整治开展情况纳入地方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对领导责任不落实、集中整治推动不力、部门监管走形式、执法查处宽松软等问题,要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对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领域进行督查。

   请各市、各有关部门于2020年2月28日前,将集中整治工作总结及附表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李小军 联系电话:6819876

  附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情况表.xlsx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3日

  

  

  


原文链接:http://yjt.shanxi.gov.cn/web/gwgg/sajjgwgg/whjg/content/e76eb116-f25e-4fcc-b72a-c870ca6287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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